勞動法規定員工曠工幾天才算自動離職,3天嗎

2021-08-06 02:31:08 字數 5918 閱讀 2826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曠工,指無正當理由,既不按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又不出勤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對曠工的處理,過去《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規定: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廢止。

現在,對職工曠工的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2樓:丁志忠律師

問題解答首先,法律並沒有規定員工曠工多久算自動離職;

其次,單位可以以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勞動合同。

法律依據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勞動法裡有沒有關於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3樓:低調額低調額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

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4樓:張勇律師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5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

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製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6樓:修身齊家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但連續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大多數公司會把這個寫入制度,或是明文載入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公司用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7樓:聞不倒

勞動法沒有提曠工,但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8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9樓:玉杵搗藥

沒有。但連續曠工,應該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具體怎麼處理,要依照用人單位的規定。

10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企業的規章制度裡面可以進行這樣的規定。

縱橫法律網-廣東瑞輝律師事務所-謝志民律師

11樓:風雨同舟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有的公司規章制度裡面進行這樣的規定

12樓:上官洛洛洛奇

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而且不用付工資!這合法嗎

勞動法有沒有規定連續曠工3天算自離?週六週日不上班算曠工嗎?

13樓:浮若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曠工。

擴充套件資料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14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裡沒有規定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週六日不上班也不算礦工。

所謂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這裡的正常工作日顯然不是週六日。

曠工,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礦工,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擴充套件資料: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 和第四十條 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5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沒有曠工三天算

自動離職的規定。曠工,指無正當理由,既不按規定程式辦理請假手續,又不出勤的行為,屬於嚴重違紀行為。對曠工的處理,過去《企業職工獎懲條例》曾規定:

「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15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的,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該條例已於2023年1月15日廢止。

現在,對職工曠工的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哪來的工曠?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16樓:撒拉之夏

勞動法沒有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週六日不上班不算礦工。

曠工是職工在正常工作日不請假或請假未批准的缺勤行為。

之前,國家規定職工無正當理由經常曠工,經批評教育無效,連續曠工時間超過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內累計曠工時間超過三十天,企業有權予以除名。但每個企業也有著自己的規定。現已於2023年1月15日廢止。

現在,對職工曠工的處理,由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所謂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一是內容合法,二是公平,三是經過全體職工討論,制定過程由職工代表和工會參與,且經過公示。迄今為止,中國大陸地區的勞動法律法規、規章、檔案均未做具體規定,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只規定員工嚴重違紀、嚴重違反規章制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目前司法實踐,基本上是依據企業規章制度進行裁判。在實務中,通行的標準是以曠工3天作為可解僱的尺度。只要企業在規章制度中規定員工連續曠工3天可解僱,且該規章制度經過民主程式制定並已告知員工,法院基本上會支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關於曠工時間計算問題,曠工,自然是指工作日,不應包含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休息日和法定假日不上班,不算礦工,對此,勞動部辦公廳《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廳函〔1998〕5號)曾明確規定,在計算具體天數時,應扣除休息日和法定休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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