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婚前和婚後財產問題,求高手解答

2021-09-18 04:43:49 字數 855 閱讀 6018

1樓:

《婚姻法》第十八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夫妻一方的財產:

(一)一方的婚前財產;

(二)一方因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三)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

(四)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

據此,修訂前的老規定(「婚後8年成為共同財產」)已經不存在了。前列規定的立法意圖是:無論多久都是個人財產。

例如你婚前以個人財產購買房屋,並按揭貸款,產權登記在自己名下的,該房屋仍為你的個人財產,按揭貸款作為個人債務。婚後你妻子參與清償貸款,並不改變該房屋為個人財產的性質。在離婚分割財產時,該房屋為個人財產,剩餘未歸還的債務,為個人債務。

對已歸還的貸款中屬於妻子清償的部分,你應當予以返還。

這樣解釋,估計你應該能明白。

2樓:網球寶貝

婚前一方所購,婚後共同償還貸款的房屋,無論婚前是否取得房產證,都是一方婚前個人財產,但是在二人婚姻關係存續期間,雙方所償還的房屋貸款應屬夫妻共同財產,應依法進行分割。新《婚姻法》規定婚前個人財產不會因婚姻關係而變為共同財產。

該套房產是你婚前交納首付款購買,雖然在婚後才取得房產證,但房屋所有權在其簽訂購房協議時就已經確定下來了,該房產不能因為離婚而變成兩人共有財產。婚後兩人一起償還債務,你應將妻子承擔的債務部分歸還給妻子。

另外,該套房屋雖然是你的婚前個人財產,但兩人共同承擔購房債務支付按揭款。隨著市場需求變化,房屋增值,正是因為婚前交納首付款和婚後共同還貸才能保證房屋的增值。根據自願、公平、等價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在分割時對首付款的增值部分按比例扣除,兩人還貸的金額按照增值比例進行分割,故妻子還能享受房屋增值部分。

請教這個問題屬於婚前財產還是婚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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