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支付加班費並單方修改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該如何算

2022-01-06 06:06:15 字數 5384 閱讀 4344

1樓:匿名使用者

你當然可以要1月到7月的加班費和6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

公司不支付你加班公司屬於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你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補償標準是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從你和公司建立勞動關係開始計算,不是從08年1月1日開始(年限計算從1月1日開始的只有除勞動合同到期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

並且你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舉報,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逾期不支付的,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這個是由勞動行政部門來處罰的)。

你工資2600的話也就是2600x6.5=16900。

你這種情況向公司要公司肯定是不會給的,你可以先向當地的勞動監察大隊舉報,並且向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免費,並且只需要你證明和公司有勞動關係就可以,你手上拿的勞動合同就可以證明,其他的比如加班未支付加班費等由公司來舉證)

要求公司支付你:

1、1月到7月的加班費;

2、因為公司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要求自2023年12月到2023年7月31日的6個半月的經濟補償金;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第八十五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本法施行前已建立勞動關係,尚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

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在本法施行後解除或者終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條規定應當支付經濟補償的,經濟補償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計算;本法施行前按照當時有關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按照當時有關規定執行。

2樓:

1你有權要求求公司補齊加班費以及支付經濟補償金。

2不行,只能拿1個月的工資的補償金,因為新勞動法是2023年1月1日實施,只能適用新法以後的年限。

3由於是公司未經許可修改合同,你可以得到雙倍經濟賠償金,就是5200元。

4最好蒐集工資條。

公司不給加班費可以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嗎?

3樓:深圳張勇律師

1,公司沒有按法定標準及時間支付工資或加班工資,你們可以以此被迫提出離職,要求每工作一年公司支付一個月工資作為補償金,同時你們工作期間的工資也可以要回。

4樓:水6元

只要公司同意給你補休,你就不能以公司不給加班費為由在解除勞動合同時要求經濟補償。

5樓:不止是我微博

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要求經濟補償金。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因為加班費也屬於勞動報酬,所以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另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由此可見是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公司拖欠加班費應該補償額外經濟補償金嗎?

6樓:匿名使用者

用人單位違法不足額支付加班費的,勞動者可以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九十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改正,並可以處以罰款。《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

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

7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明確規定,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二)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四)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用人單位未足額支付加班費,勞動者提出辭職後,要求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有無法律依據?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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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樓:匿名使用者

只要你的工資單還在就有依據

公司未按時支付員工工資,員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公司是否要支付經濟補償

10樓:林葉雨下

公司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

一、《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者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也就是在用人單位存在違法行為的情況下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勞動者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

六、三十七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不必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用人單位單方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的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的規定,下列情形下,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1、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2、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即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用人單位在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則額外支付勞動者1個月工資後解除勞動合同的。

3、用人單位依照《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即用人單位依法裁減人員的。

11樓:匿名使用者

1、法律規定,工資應當按月足額發放,不得無故剋扣、拖欠工資;否則勞動者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金;

2、「剋扣」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無故拖欠」是指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

3、法律依據《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對〈工資支付暫行規定〉有關問題的補充規定》

三、《規定》第15條中所稱「剋扣」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扣減勞動者應得工資(即在勞動者已提供正常勞動的前提下用人單位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應當支付給勞動者的全部勞動報酬)。不包括以下減發工資的情況:

(1)家的法律、法規中有明確規定的;

(2)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中有明確規定的;

(3)用人單位依法制定並經職代會批准的廠規、廠紀中有明確規定的;

(4)企業工資總額與經濟效益相聯絡,經濟效益下浮時,工資必須下浮的(但支付給勞動者工資不得低於當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5)因勞動者請事假等相應減發工資等。

四、《規定》第十八條所稱「無故拖欠」係指用人單位無正當理由超過規定付薪時間未支付勞動者工資。不包括:

(1)用人單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災害、戰爭等原因,無法按時支付工資;

(2)用人單位確因生產經營困難、資金週轉受到影響,在徵得本單位工會同意後,可暫時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的最長限制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行政部門根據各地情況確定,其他情況下拖欠工資均屬無故拖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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