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請問這句怎麼理解

2022-03-15 23:13:16 字數 4307 閱讀 3467

1樓:千里不留行

省、自治區人民**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即行政公署,從法律意義上講,它並不是一級人民**,只是省級人民**的派出機關,但在實踐當中,行政公署實際上行使著一級人民**的行政管理職權,並直接領導其所屬縣級人民**的工作。鑑於我國行政管理體制的這種情況,《行政複議法》明確規定由行政公署對縣級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行使複議權,這不僅方便行政公署及時處理複議工作中的各種問題,也便於與《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相一致

2樓:

2023年修改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組織法》規定,省、自治區人民**在必要時,經***批准,可以設立若干行政公署作為其派出機關。所以目前行政公署是省級**的派出機關。目前行政公署已不多,多數已改為省轄市。

尚存的行政公署有貴州畢節地區行政公署、大興安嶺行政公署、貴州銅仁行政公署、新疆哈密地區行政公署、內蒙古阿拉善盟行政公署、新疆阿勒泰地區行政公署、新疆和田地區行政公署、新疆阿克蘇地區行政公署、內蒙古錫林郭勒盟行政公署、新疆喀什行政公署等。

對於此類派出機關下屬的縣級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其所屬的行政公署申請行政複議。

3樓:

很明顯,行政法你還沒有看,關於派出機關的含義還不懂。

你要讓我解釋,我還真不好解釋。好吧,只能這麼說了。

比如a省省**在其管轄的b縣設有派出機關c辦事處(例如a省**駐b縣辦事處),那麼對於b縣縣**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派出機關c申請行政複議,這麼規定的目的是節省行政成本,提高行政效率。

因為按照行政複議法,如果對b縣**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則必須向其上級機關(地區**或市**申請複議),既然在b縣已經有了更高階的c辦事處,也就沒有必要去地區或市申請行政複議了。

如何理解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第四款

4樓:正商觀察者

《行政訴訟法》第十三條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下列事項提起的訴訟:

(一)國防、外交等國家行為;

(二)行政法規、規章或者行政機關制定、釋出的具有普遍約束力的決定、命令;

(三)行政機關對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任免等決定;

(四)法律規定由行政機關最終裁決的行政行為。

該條款四里所說的「法律」指限於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通過的規範性檔案。行政複議法規定了兩種最終裁決的情形:

(1)***的複議決定。第14條規定:對***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申請行政複議。

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申請裁決,***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2)省級人民**的自然資源權屬複議決定。第30條第2款規定:根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關於派出機關的行政複議問題

5樓:帶尾大哥

「對省、自治區人民**依法設立的派出機關所屬的縣級地方人民**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該派出機關申請行政複議。」這是行政複議法第十三條第二款的規定。舉例來說,如某省設立的派出機關為xx地區行署,對該地區所管轄的x縣人民**具體行政行為不服,可以向xx地區行署申請行政複議。

關於「對**工作部門依法設立的派出機構依照法律、法規或規章的規定,以自己名義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應向設立該派出機構的部門或該部門的地方人民**申請複議。」 問題,舉個例子來說明:如x縣公安局(**工作部門)設立的xx派出所以該所的名義作出對公民50元罰款處罰,可以向設立該派出所的x縣公安局或該公安局的地方人民**(即x縣人民**)申請行政複議。

因為根據有關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派出所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50元以下罰款。但如果法律、法規或規章沒有明確規定,派出所就只能以x縣公安局的名義實施處罰,這時,如果對該處罰不服,就只能是向x縣的上一級公安局或x縣人民**申請行政複議。

行政複議法第二十一條,怎麼理解?

6樓:匿名使用者

本條是關於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力與行政複議關係的規定。

行政複議申請一經提出,首先意味著行政機關的某項具體行政行為受到了懷疑,就其合法與否、合理與否已經產生了爭議;同時,行政複議程式即告正式開始。那麼,複議申請的提出,能否產生停止執行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效力?一般情況下,具體行政行為不因行政複議申請的提出而停止執行。

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這一原則,是基於行政機關依其職權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是代表國家作出的,行政複議開始後,行政機關為實現行政目的,是否執行具體行政行為是屬於行政機關的許可權範圍和職責範圍。其強制力和執行力表現為,在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被撤銷或變更以前,並不因管理相對人申請行政複議而影響其執行。因此,管理相對人在申請行政複議的同時,還要繼續執行行政機關所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

只有基於國家機關的決定、或者說是國家意志的明確表示才能停止執行。這是維持一定的社會秩序、保障行政管理的效能、實現全社會的共同利益、維護國家行政權應有的尊嚴所必需的。從實際情況來看,有些具體行政行為所指向的客體具有一定的社會危害性,如果因管理相對人提出複議申請便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就有可能對社會帶來更大的危害,造成更大的影響,無益於保護公共利益。

例如,衛生防疫機關對某管理相對人經營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有權作出沒收或者銷燬的處理決定,提出複議申請後,就停止執行有關的處理決定,那麼可能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就會繼續**,繼續危害社會。我國有關機關制定和釋出的有行政複議條款的法律、法規,「都對於行政複議申請不停止執行具體行政行為作出了明文規定。例如,《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五條規定:

」當事人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處罰不停止執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外商投資企業、外國企業或者扣繳義務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規定納稅,然後可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納稅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

「《海關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發生納稅爭議時,應當先繳納稅款,然後自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日起三十日內,向海關書面申請複議。「

行政複議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行政複議制度的一項原則。但是在某些具體情況下,不停止執行也可能給行政複議申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實際損害,待行政複議機關撤銷或變更了違法或不當的具體行政行為後再予以補救,就顯得十分被動,特別是在當前我國的行政賠償制度還不發達的情況下更是如此。因此,為了體現行政複議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的立法目的,在以下幾種情形下,申請行政複議期間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也是必要的。

一、被申請人或行政複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這主要是由國家行政機關在對各種情況作出判斷,如果認為停止執行並不損害社會公益,而不停止執行有可能帶來難以彌補的損失或者是基於其他特殊原因,可以作出停止執行的決定。

二、行政複議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複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裁定停止執行某具體行政行為的。例如,某城建部門,認為某單位的房屋是違章建築,要求該單位予以拆除。該單位不服城建部門的處罰,而申請行政複議,並申請停止執行拆除房屋的處罰決定。

行政複議機關經審查認為,如果拆除房屋將會給該單位造成很大的損失,暫不拆除房屋尚不影響周圍居民或者正常的交通、環境等,因而裁定暫停執行城建部門的處罰決定。

三、法律規定可以停止執行的。例如,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第四十條規定:「對治安管理處罰提出申訴或者提起訴訟的,在申訴和訴訟期間原裁決繼續執行。

被裁決拘留的人或者他的家屬能夠找到擔保人或者按照規定交納保證金的,在申請和訴訟期間,原裁決暫緩執行。裁決被撤銷或者開始執行時,依照規定退還保證金。」根據這一規定,只要被裁決的人提供了擔保,公安部門就不能在判決前對被裁決人實行拘留。

從行政複議法的規定看,對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把握了一個從嚴原則。行政複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的停止執行是由行政機關啟動或者由行政機關決定的。從規定的條件看,要同時符合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和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這兩個條件,才能批准申請人停止執行的請求。

總的來說,以行政複議申請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執行為原則,同時兼以附條件的停止執行,在維護國家行政權的尊嚴和兼顧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方面,是一種可行而且合理的選擇。

具體行政行為具有行政約束力和執行力,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而失效,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也不因原告提起行政訴訟而中斷,只有按照法律規定,才能停止執行。《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四條對此也作了規定:「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2)原告要求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也就是說,在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是原則,停止執行是例外。

行政訴訟法與行政複議法的異同,行政複議法和行政訴訟法的區別?複製的話就不用了。能舉例說明一下。好急呀。謝謝大家幫忙哦!!!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是具體行政行為,排除了內部行為 行政調解 行政仲裁 這些本身不是行政行為 以及國家行為 行政指導 法定行政仲裁行為等,對某些法律法規辦法等 抽象行政行為 不服也不能起訴。行政複議可以附帶審查抽象行政行為,而且只能是 其他規範性檔案 而行政訴訟則不可以附帶審查抽象行為。如果你...

什麼是工傷行政複議,工傷 行政複議

工傷中的行政複議,是指用人單位 工傷職工及其近親屬對人社局工傷認定決定或者不予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不服,用人單位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繳費費率不服,協議醫療鑑定和輔助機構認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未履行協議,工傷職工或者近親屬對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的工傷保險待遇有異議,在法定時效內,向作出決定的機關所屬人民...

什麼是行政複議機關?什麼是行政複議機構

釋出行政決議書的上一級機構。哪些是行政複議機關?將有關的工商局稅務局都可以作為行政複議機關進行新的複議。什麼叫行政複議?行政複議機關收到行政複議申請後,應當在五日內進行審查,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行政複議申請,決定不予受理,並書面告知申請人 對符合本法規定,但是不屬於本機關受理的行政複議申請,應當告知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