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訴訟與行政複議的區別,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2022-01-28 16:28:24 字數 5692 閱讀 3116

1樓:大馬

可以看一下行政訴訟與複議的範圍區別

1、複議選擇型――複議與訴訟銜接關係的原則。凡是屬於複議範圍又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屬於其他型別的,均應認為屬於此種。

2、複議選擇兼終局型――在複議和訴訟之間自由選擇,但選擇複議後不得提起訴訟。包括:《中國公民處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處境管理法》。

3、複議前置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複議後選擇裁決終局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對***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申請裁決,***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5、複議終局型――一種是屬於行政複議範圍而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案件;一種是既屬於行政複議又屬於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2樓:註冊會計師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複議則是「有錯必糾」。

3樓:匿名使用者

1.只能訴訟不能複議的,不太清楚

2.複議前置的:a.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糾紛裁決b.納稅數額的爭議

3.複議前置終局的(也就是隻能複議不能訴訟的):

同時符合兩個條件:a.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使用權的權屬糾紛裁決b.省級**根據***或省**決定做出的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有什麼區別?

4樓:註冊會計師

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行政訴訟是「不告不理」,行政複議則是「有錯必糾」。

5樓:匿名使用者

1、審理機關不同。行政

複議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行政機關審理,而行政訴訟則是由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在地的人民法院審理。

2、法律依據不同。行政複議依據的是《行政複議法》及《行政複議法實施條例》,而行政訴訟則是依據《行政訴訟法》。

3、程式不同。行政複議只有一級,即行政複議決定作出後行政複議程式即終止,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只能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而行政訴訟則對一審法院作出判決不服還可向上級法院提起上訴。

在審理過程中,行政複議一般是書面審,只有在必要時,才可舉行聽證或當面聽取有關人員意見。而行政訴訟除特殊案件外,一般均可公開審理,且具有交換證據、法庭調查、質證、辯論等程式。

行政複議實行行政首長負責制,即行政複議結論的決定權由行政機關層級審批,行政首長最終決定。而行政訴訟實行合議制。

4、結案方式不同。行政複議可以由行政機關為申請人和被申請人調解,申請人與本申請人也可自願達成和解,而行政訴訟不適用調解。

5、審理的內容不同。行政複議既要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也要審查其適當性,並可依法作出複議決定。而行政訴訟原則上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雖也對適當性進行審查,但一般不就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的適當性作出裁決。

6、行政複議不收費,行政訴訟收費。

擴充套件資料

6樓:中顧法律網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的區別:

1、二者受理的機關不同。行政訴訟由法院受理;行政複議由行政機關受理。一般由原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受理,特殊情況下,由本級行政機關受理。

2、二者解決爭議的性質不同。人民法院處理行政訴訟案件屬於司法行為,適用行政訴訟法;行政機關處理行政爭議屬於行政行為的範圍,應當適用行政複議法。

3、二者適用的程式不同。行政複議適用行政複議程式,而行政訴訟適用行政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簡便、迅速、廉價,但公正性有限;行政訴訟程式複雜且需要更多的成本,但公正的可靠性大。

行政複議實行一裁終局制度;而行政訴訟實行二審終審制度等。

4、二者的審查強度不同。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原則上法院只能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而根據《行政複議法》的規定,行政複議機關可以對行政主體行為的合法性和適當性進行審查。

5、二者的受理和審查範圍不同。

7樓:帛芷琪繆谷

兩者的區別:

1、處理機關不同。

8樓:刀刀尖尖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都是針對行政機關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而提出來的。

簡單來講,行政複議就是找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部門請求重新處理。

行政訴訟就是直接把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告上法庭。

兩者處理的程式和後果不一樣

9樓:福星星廉河

1)性質不同。行政複議是一種行政行為;行政訴訟屬於司法行為。

(2)受理機關不同。行政複議的受理機關是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行政機關所屬的人民**或其上一級主管部門。而受理行政訴訟的機關則是人民法院。

(3)受理範圍不同。人民法院所受理的行政案件,只是行政相對人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害其合法權益的案件。而複議機關所受理的則既有行政違法的案件,也可以有行政不當案件。

凡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行政爭議,行政相對人都可以向行政機關申請複議,而法律規定行政複議裁決為終局決定的,當事人不得提起行政訴訟。

(4)審查力度不同。人民法院只審查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而一般不審查其是否適當,複議機關不僅審查具體行政行為是否合法,而且還要審查其是否適當。

(5)審理依據和對所涉及的抽象行政行為之間矛盾的處理不同。

(6)審理程式不同。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實行的是兩審終審,公開**審理。行政複議基本上實行一級複議,以書面複議為原則。較之訴訟程式,行政複議程式比較簡便、靈活

10樓:匿名使用者

行政複議和行政訴訟區別:行政複議主要是找上級或者人民法院提出異議,行政訴訟是找法院提出訴訟。

拓展資料:

2、行政複議是行政機關實施的被動行政行為,它兼具行政監督、行政救濟和行政司法行為的特徵和屬性。它對於監督和維護行政主體依法行使行政職權,保護相對人的合法權益等均具有重要的意義和作用。

3、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

4、行政訴訟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11樓:伊載浮孟

可以看一下行政訴訟與複議的範圍區別

1、複議選擇型――複議與訴訟銜接關係的原則。凡是屬於複議範圍又屬於行政訴訟受案範圍的案件,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規定屬於其他型別的,均應認為屬於此種。

2、複議選擇兼終局型――在複議和訴訟之間自由選擇,但選擇複議後不得提起訴訟。包括:《中國公民處境入境管理法》、《外國人入境處境管理法》。

3、複議前置型――《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一款: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已經取得的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應當先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專利法》第四十一條:***專利行政部門設立專利複審委員會。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行政部門駁回申請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專利複審委員會請求複審。

專利複審委員會複審後,作出決定,並通知專利申請人。

專利申請人對專利複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稅收徵收管理條例》第五十六條第一款:納稅人,扣繳義務人,納稅擔保人同稅務機關在納稅上發生爭議時,必須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繳納或者解繳稅款及滯納金,然後可以在收到稅務機關填發的繳款憑證之日起六十日內向上一級稅務機關申請複議.上一級稅務機關應當自收到複議申請之日起六十日內作出複議決定.

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強制執行措施或者稅收保全措施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作出處罰決定或者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的機關的上一級機關申請複議;對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複議決定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在接到處罰通知之日起或者稅務機關採取強制執行措施,稅收保全措施之日起十五日內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複議和訴訟期間,強制執行措施和接收保全措施不停止執行。

當事人對稅務機關的處罰決定逾期不申請複議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訴,又不履行的,

作出處罰決定的稅務機關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海關法》第六十四條:納稅義務人同海關納稅爭議時,應當繳納稅款,並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對複議決定仍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複議後選擇裁決終局型――《行政複議法》第十四條。對***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申請行政複議。對行政複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申請裁決,***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5、複議終局型――一種是屬於行政複議範圍而不屬於行政訴訟法受案範圍的案件;一種是既屬於行政複議又屬於行政訴訟的案件,如《行政複議法》第三十條第二款。根據***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對行政區劃的勘定、調整或者徵用土地的決定,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確認土地、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海域等自然資源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行政複議決定為最終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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