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出庭是否可以判決離婚,一方不出庭,法院會判離婚嗎

2022-12-05 06:00:08 字數 5050 閱讀 8719

1樓:法律顧問老胡

如果收到法院傳票,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但在離婚案件中,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法律規定:

《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九條 人民法院對必須到庭的被告,經兩次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拘傳。

第一百四十三條 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2樓:鬼鬼

有人認為,即使原告有證據,由於被告沒有出庭,原告提交的證據無法進行質證,所以法院在此種情況下不宜判決離婚。我認為,若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應訴的,則喪失質證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結合有關證據規則來對證據加以分析認定。若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離婚。

如果因為一方無正當理由未出庭應訴而判決不準離婚,則無疑是在讓原告為被告不履行出庭義務的行為付出代價,這顯然是不合理的。

對夫妻共有財產的分割是否可以缺席處理呢?如果法院缺席判決准予離婚,那麼對夫妻共有財產是否要一併進行分割,針對這一問題,有的法院在處理時只單獨解除婚姻關係,對財產不予分割,當事人以後有爭議可另行起訴。有的法院在處理時,對能夠查實的財產進行分割,對無法查實的財產不予分割。

我認為後一種處理方式要合理。能夠查實的財產在分割上是不存在事實和法律上的障礙的。若不予分割,則離婚後這部分財產仍然屬於共有(比如房屋),雙方都有權使用,而這極容易產生糾紛。

當事人在離婚後若發生爭議還需重新起訴。這不僅使當事人勞神勞力,造成訴累,也會增加法院的工作,浪費有限的司法資源。

一方不出庭,法院會判離婚嗎

3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離婚糾紛在特殊情況下被告不出庭也可以判離婚。此時的條件是:1、法院已經依法送達了傳票傳喚被告到庭;2、被告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所謂正當理由,包括身體發生疾病不能前往法庭等。

4樓:輝郎

你好,我是一個法復律人,可制以幫您。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處理分析民事審判實務問答》第12條規定:「離婚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是否當庭作出離婚判決?」答覆是:

「因離婚案件必須調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對待,一般不宜作出缺席判決。但對公告送達的案件除外。」

《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因此起訴離婚被告不到庭,僅在以下兩種情況下可以適用缺席審理判決:一種是通過公告方式送達文書的,另一種是因特殊情況不能出庭但提交書面答辯意見的。

根據婚姻法3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你現在只是分居一年,當然你現在已經第二次起訴了,法院會根據實際情況判決離婚(可能性比較大)。望採納

5樓:劉志平新臺子

你現在可以起訴他如果不出庭對你很有利,按缺席判決,當然法院會用公告的形式送達**通知書,

6樓:山羊

「因感情不和」分居滿兩年,這是判決離婚的法定條件。

7樓:

離婚案件抄原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襲的視為撤訴,被告無正當理由拒不出庭的會缺席審判,是否判決離婚需要看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婚姻法》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

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一方起訴離婚,一方不出庭,法院怎麼判

8樓:找法網

被告無正當理由而不出庭應訴的,則喪失質證的權利,法院應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結合有關證據規則來對證據加以分析認定。若原告提交的證據能夠證明雙方感情確已破裂的,則法院可以缺席判決離婚。

判斷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應當從婚姻基礎、婚後感情、離婚原因、夫妻關係的現狀和有無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綜合分析。根據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和審判實踐經驗,凡屬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一方堅決要求離婚,經調解無效,可依法判決准予離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三十二條 男女一方要求離婚的,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離婚訴訟。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當進行調解;如感情確已破裂,調解無效,應准予離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調解無效的,應准予離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的;

(二)實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遺棄家庭成員的;

(三)有賭博、吸毒等惡習屢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滿二年的;

(五)其他導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蹤,另一方提出離婚訴訟的,應准予離婚。

第三十四條 女方在懷孕期間、分娩後一年內或中止妊娠後六個月內,男方不得提出離婚。女方提出離婚的,或人民法院認為確有必要受理男方離婚請求的,不在此限。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四十四條

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9樓:張煒林律師

回答如果收到法院傳票,被告拒不到庭的,法院可以缺席審理、缺席判決。但在離婚案件中,第一**出現這樣的情況,一般不會判決離婚。

當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出於不願離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傳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應訴。對於這類離婚案件,分兩種情形處理:一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93條之規定,可以依法缺席判決處理。

二是本人既不願出庭應訴,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書面的離婚意見,對這類離婚案件的當事人,經兩次傳票傳喚後,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傳其到庭參與訴訟。

您好,對於我提供的答案您還滿意嗎?如果有其他想問的話,您可以說一下,我這邊也會盡力為您提供解答的哦!

更多2條

10樓:文開齊律師團隊

根據民事訴訟法第62條的規定,

離婚案件有訴訟**人的,本人除不能表達意志的以外,仍應出庭;確因特殊情況無法出庭的,必須向人民法院提交書面意見。

這裡所謂的「特殊情況」指的是:

1、由於當事人的身體條件所限,比如因病住院**,年老體弱,行動困難等;

2、因工作關係不能離開, 或者遠在異地,出庭確有困難。在這些情況下不出庭的當事人必須向法院提交離或不離,以及有關財產、子女撫養等問題的書面意見。

另外,原被告不出庭的後果如下:

1、如果原告本人不出庭,法院將作為撤訴處理。而撤訴後的6個月內,原告是無權就同一理由再次起訴離婚的(協議離婚和被告起訴離婚可以);

2、離婚案件中原告缺席的,被告反訴,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允許中途退庭的,可按撤訴處理,被告反訴的,可以缺席判決」。

3、離婚訴訟中,被告可以不到庭參加訴訟

民訴法第130條規定「被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經法庭許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在離婚訴訟案件的實踐中,由於只有原告一方當事人參加訴訟,極有可能損害被告的婚姻權利,給審判工作帶來被動和嚴重的不良影響,其弊端主要表現有:有的原告明知被告的下落但為了達到其個人目的而故意不提供被告下落;法院對被告是否下落不明缺乏有效的實質性的審查;離婚案件的實質夫妻感情是否確已破裂無法查清,被告一旦出現常常對判決結果持有異議等等。為解決這一矛盾,審判實踐可以採取下列措施避免:

1、同時適用兩種公告方式。2023年最高法院頒佈的《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88條規定:「公告送達,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欄、受送達人原住所地張貼公告,也可以在報紙上刊登公告;對公告送達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應按要求的方式進行公告。

公告期滿,即視為送達。」審判實踐中,對公告離婚的案件在公告送達時,可採取在報紙上刊登送達公告的同時,在原告及被告直系親屬的居住地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等公眾聚集地的公告欄張貼公告。如被告的確下落不明,則缺席判決不會出現不良後果;如是原告隱瞞真實情況,則被告的直系親屬及相關的親朋好友會設法通知被告;如是夫妻雙方人為製造一方下落不明的假象,則原被告居住地的居委會、村委會或其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報有關情況,可避免當事人借假離婚規避法律。

2、明確下落不明的證明標準。在審理公告離婚案件時,可要求原告提交原被告及其直系親屬居住地居委會、村委會等基層組織出具的下落不明的相關證明材料,結合原告的陳述,綜合認定被告是否下落不明。

3、慎重分割共同財產。在當前審判實踐中,公告離婚的案件,在處理夫妻共同財產時普遍存在兩種做法:一種是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部分判給被告,並交由原告保管。

一種是將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判給被告,但屬於被告的財產折抵子女的撫育費歸原告所有。這兩種做法均存在弊端,前者保護了被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若被告不再出現的情況,不利於保護原告的合法權益;後者保護了原告的合法權益,沒有考慮將來被告出現的情況,損害了被告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因根據不同案件的具體情況,在處理財產時,應該判決夫妻共同財產的一半給原告,一半給被告,被告的一半財產交由原告保管,子女的撫育費可按照被告應承擔的撫育費數額用被告的部分財產折抵。

對於一方(主要是被告)確實失蹤且符合宣告死亡條件的,法院可建議原告依宣告死亡制度申請宣告其死亡,以此解決當事人的離 婚問題;對被告確屬失蹤的,應先依法申請宣告被告失蹤(被告已被宣告失蹤的除外),然後再提起離婚訴訟;已進行過調解的離婚案件,後被告或被反訴人失蹤 的,可以依法進行缺席判決;被告或被反訴人、被上訴人逃避訴訟的,應敦促原告等當事人查詢,知其下落後法院可依法採取強制措施強制其到庭接受調解或庭審; 對於其他情形,無法採取以上措施的,應依法中止訴訟,待找到失蹤人或下落不明者後再予以恢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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