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助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之二

2023-05-11 07:10:07 字數 4039 閱讀 7939

1樓:匿名使用者

本案是環境汙染導致的侵權糾紛,可以向義烏市法院和衡州市法院提起訴訟。義烏市法院是侵權行為地、侵權結果發生地法院,衡州市法院是被告住所地法院,因此兩地法院都有管轄權,均可以受理。東陽市法院沒有管轄權,東陽市法院是分廠,沒有法人資格,不能向東陽市法院提起訴訟。

2樓:廣惠大銳逸

個。北京(侵權行為的實施地),河南(侵權行為的實施地),廣東(被告住所地)。2、三個人(單位?

北京新華書店,河南印刷廠,王某。共同被告3、侵權之訴。

張某承擔舉證責任。

第二條。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

各高階人民法院根據本轄區的實際情況,可以確定若干基層人民法院管轄第一審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 第四條。

因侵犯著作權行為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著作權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所規定侵權行為的實施地、侵權複製品儲藏地或者查封扣押地、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 第五條。

對涉及不同侵權行為實施地的多個被告提起的共同訴訟,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被告的侵權行為實施地人民法院管轄;僅對其中某一被告提起的訴訟,該被告侵權行為實施地的人民法院有管轄權。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之二

民訴法案例分析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3樓:交規王叔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王明、王亮系兩兄弟,並已各自成家多年,共同居住在祖上留下的四間平房裡。去年王亮分得一套兩居室的樓房,王亮一家將新房裝修後,準備給兒子結婚用。

王明認為王亮已分得新房就應當搬走,因為父母去世時,弟王亮去黑龍江插隊而未盡養老送終的義務。父親臨終時說這四間房屋今後由王明繼承,王亮可以繼承家傳的字畫。

當王明提出讓王亮搬走時,王亮不同意,故王明向人民法院起訴,要求確認這四間房屋歸其所有,並要求判令王亮騰房搬走。王亮在答辯中稱:王明已繼承了父親遺留的幾個古董,就不應當再繼承該四間房屋了,要求人民法院將這四間房屋判歸其所有,並且要求王明騰房。

在訴訟進行中,王明、王亮的叔叔王恩義向人民法院主張這四間房屋應歸其所有,並向人民法院出示了其父留下的遺囑。但本案在**審理時,王亮因爭執激烈,氣衝大腦,突發腦溢血死亡。王明見其弟已死亡,不向人民法院提出撤訴。

問:(1)在本案訴訟中,王明、王亮、王恩義各處於什麼樣的訴訟地位?並說明理由。

2)王亮死後,訴訟程式應如何進行?

3)王明撤訴應經過什麼程式?

解析: 1、王明處於原先地位。王亮處於被告地位。王恩義處於有獨立請求權的訴訟第三人地位。

2、訴訟應當中止。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6條第一項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訴訟:一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

3、是否准許應由法院裁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第131條規定,宣判前,原告申請撤訴的,是否准許,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許撤訴的,原告經傳票傳喚,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決。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題

關於民事訴訟的案例分析

4樓:政策王姨

分類: 社會民生 >>法律。

問題描述:張三栽種一西瓜地,李四和張三是鄰居。2023年8月1日,張三由於生病住院。此時正是西瓜收穫旺季,於是李四夫婦幫張三收穫西瓜。

由於採摘期間遇到大雨,西瓜損失部分。本應該賣15000元,只賣了5000元。2023年9月1日張三出院,李四夫婦把5000元賣西瓜的錢交給張三。

後來,張三覺得責任在於李四夫婦管理不當而損失,雙方爭執不休。張三於2023年10月1日將李是夫婦告上法庭。

請問作為被告**人應怎樣著手此案例?謝謝!

答辯狀內容大概是。

1.論證無因管理成立。

2.論證損失乃是大雨,而非管理人故意或重大過失造成。已經盡到善良管理人的義務。因此不需要賠償。

3.可以請求原告張三給付因為無因管理而支出的相關費用。

民事訴訟法案例分析

5樓:匿名使用者

1,應以泰頂bai汽車修理。

廠為du被告卓越的汽車修理zhi鋪也該算上,dao這是一起民內事訴訟案,卓越的汽車修理鋪作容為民事主體要為其行為負民事責任。

2,常州市人民法院,金壇市人民法院。

3,可由事故發生地的常州市法院管轄。

4,上報由省級法院裁決確定管轄法院。

5,先由省級法院裁決管轄法院,如果是作出判決的法院,維持原判;如果不是,沒有法律效力。

個人見解。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6樓:韋維律師

首先明確,本案屬於運輸合同糾紛(司機的行為屬於違反運輸合同的違約行為而非侵權),不是運輸事故所導致的侵權糾紛。

1、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因鐵路、公路、水上、航空運輸和聯合運輸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運輸始發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據此,甲市、乙市的法院有管轄權。

2、根據《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一個人民法院起訴;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轄。」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轄後,其他收到起訴的法院沒有立案的,不得再立案,已經立案的,應裁定移送最先立案的法院(民事訴訟意見33)。

3、《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由於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轄權的,由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人民法院之間因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解決不了的,報請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據此,法院先協商,協商不成,報共同上級法院指定管轄。

4、由於本案屬於客運合同糾紛,學生請求營運公司違約損害賠償,所以屬於給付之訴。

7樓:匿名使用者

如汽車故障屬實,那也是沒辦法的事,所以要司機賠時間損失費這顯然不合理!好說點的司機會退還些錢,或者聯絡你們去搭下一班的車。如這路線就跑這一輛,按理說 司機會等車修好後在把你們送到目的地!

如司機故意雕難就另說了…

8樓:

知道你自考呢,,寫吧。

第一題,甲市、丁市、乙市 運輸始發地、目的地、侵權行為發生地第二題,侵權行為發生地。

第三題,提請他們共同上級法院裁決。

第四題,民事訴訟,因為屬於平等主體之間的財產關係和人身關係所發生的侵權行為案例,也有運輸合同糾紛。

民事訴訟案例分析

9樓:匿名使用者

1、原告有丁、戊的父母和小a,他們作為被害人丁和戊的近親屬,可以提出被害人的死亡賠償金等訴訟請求。其中丁的父母和小a是被害人丁的近親屬,戊的父母和小a是戊的近親屬。被告有駕駛員甲、試駕人乙或者其僱主和單位。

駕駛員甲作為侵權人應當負侵權責任,試駕人乙作為指揮者,有提醒和監督客戶安全守法駕駛的義務,駕駛員在學校門口超速行駛,乙有過錯,應當承擔部分賠償責任,如果是受僱主僱傭,其僱主或單位應當承擔乙應承擔的賠償責任。

2.此案可以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或被告的住所地法院管轄管轄,因為該案應由基層人民法院管轄,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民訴法規定由事故發生地(侵權行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本案被告不是單一被告,為方便訴訟,原告應選擇向事故發生地法院提起訴訟。所以應該由濟南市天橋區人民法院管轄。

3、(1)屬於物證;(2)屬於證人證言;(3)屬於書證;(4)屬於證人證言。

10樓:珍

這是一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案件。

1. 自訴人:丁,戊的父母等近親屬。

原因:自訴人是在自訴案件中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訴訟的人。自訴人的訴訟地位是原告,執行控訴職能,具有獨立完整的訴訟地位。

自訴人通常是被害人。但是,根據《刑事訴訟法》規定,『被害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時,被害人的**人,近親屬有權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丁,戊的兒子小a為為行為能力人,所以不參加訴訟。

附帶民事訴訟被告人:客戶甲和試駕人乙。

原因:甲乙有過錯;

甲乙的過錯與損害結果又因果關係。

2.天橋區法院管轄。

事故發生地在天橋區。

3.(1)物證。

2)證人證言。

3)電子資料。

4)證人證言。

一個民事糾紛的案例,民事訴訟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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