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樓:網友
事法律事實,按照其是否直接包含人的意志,可以分為事件和行為:
1.事件 事件是指不直接包含當事人意志的法律事實。這些事實的出現與否,是當事人本身無法預見或控制的。能夠產生民事法律關係的事件一般有:
1)自然人的死亡。2)發生自然災害和意外事故的事實。3)時間的經過的法律事實。
2.行為 行為是指受人的意志支配的有意識的活動,也即與當事人意志直接相關的法律事實。行為可以分為合法的行為與違法的行為。凡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或為國家法律所認可的行為是合法行為,這種行為在民法上主要表現為民事法律行為。
凡是違反國家規定的行為是違法行為。這些行為的出現均可以在一定主體之間發生、變更或者消滅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
此外,有關民事方面的行政行為和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以及仲裁機關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等,也是一種法律事實,也可以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關係的發生、變更或消滅。
擴充套件資料:1、具有客觀性:法律事實不同於客觀事實,任何引起當事人之間權利、義務產生、變更、消滅的事實首先基虛棚應當滿足客觀性的要搏則求,當事人或法官不能無中生有,編造、偽造事實以增加權利或減少義務。
所以,客觀性是法律事實的首要特徵,法律事實必須與客觀事實相競合,否則就是偽事實。
2、具有規範性:必須是法律中涵蓋的事實。「雖然法律事實是法官等在適用法律的時候認定的,但這種認定同時也是用法律規範衡量生活事實的一種結果。
所以法律事實這一概念在一定程度上體現了法律規範所設計的事實模型。」規範性實際上體現了法律的評價功能,一種事實發生後,是否應當產生法律後果,產生何種法律後果,承擔何種責任,人們的認識並不一致,這就要求立法者在設定法律的時候進行取捨、權衡,消除認譽搜識上的分歧,作出權威性的評價,將各種應當承擔法律後果的行為用法律規範固定下來。
2樓:網友
不是。法律概念是對事實狀態進行區別和界定;法律規範是賦予一種事實狀態以法律意義。
法律事實的法律界定
3樓:網友
法律事實,是依法能夠引起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客觀情況。它是法律關係產生、變更、消滅的前提。
站在立法者的角度來看,關鍵是要通過對社會分析與論證,進行價值考量與比較選擇,進而經過利益集團的對話、協商與博弈,作出利益權衡與取捨,藉助立法的正當程式將社會意欲調整的事實予以型別化、抽象化地進行描述,達到立法者對社會關係的調整目的。但是,如果站在司法者的角度,會發現司法人員在面對某一事即時,他主要關心的是該事實是否為法律所涵蓋(即為法律所調整) ,該事實是否可能真實,是否有證據支撐,證據是否較為充分,該事實是典型事實(事件、行為) 還是疑難事實,案件涉及單一事實還是多重事實,多重事實是否都與案件相關聯,依據該相關聯的事實是否會產生法律後果(必須進行甄別) ,事實可否被涵攝,事實如何涵攝,疑難案件中的事實是否可以被「型別」化,如何進行推理,推理後產生何種法律後果,判決書如何進行說理與論證等等。在此過程中,法官必須藉助法律事實發現、法律解釋、漏洞補充、價值衡量、法律論證等方法,對事實及其法律意義進行闡釋。
法律事實的通俗解釋,法律事實的概念和種類
法律事實是指法律規範說調整的,能夠產生,變更,消滅法律關係的客觀現象.法律事實包括行為和事件.行為是指以法律主體的意思表示為核心的客觀現象.比如你與一個人訂立合同,這種訂立合同的行為就屬於法律事實的一種,他引起了你跟對方合同關係的產生.事件是指不以當事人意志為轉移而發生的客觀現象.比如說甲死亡,他的...
民事法律事實,民事法律事實是指什麼?可否舉幾個例子?
民事法律事實是由法律規範將其和法律後果 法律關係 的產生 變更或消滅聯絡起來的具體生活情況。法律事實是反映現實生活情況的存在,具有使法律規範發生作用的槓桿的意義,是把法律規範和具體主體的權利義務聯絡起來的環節。因此,法律事實伴隨法律關係的整個生命過程 產生 變更 消滅。民事法律事實的種類 不可抗力 ...
我這個人總是不想面對事實,我活得好累
人活著就是一種責任,生命也許是上帝的恩賜,但是命運依然是自己在掌握!不要 版對人生權太失望,活著就是驚喜。人生是一場戲,演的是你,可以是喜劇又何苦叫眼淚粉墨登場!不要一謂的去抱怨生活那只是表現你的愚昧什麼也無法改變,不是嗎。也許人生的道路不平坦,可是隻要你認真的走下去,一定可以到達終點。不要放棄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