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有哪些

2021-03-19 18:19:19 字數 2900 閱讀 7179

1樓:駿馳

我國住房保障制度存在的問題

(一)經濟適用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購買物件界定不準,涵蓋面過廣

2、投資比重下降,供求矛盾尖銳化

3、缺乏有效的退出機制

4、政策不夠清晰,執行過程中屢被異化, 容易產生新的分配不公和腐敗(二)廉租住房制度存在的問題

1、廉租房的物件不夠廣泛

2、部分城市尚未建立穩定、規範的資金渠道,使得廉租住房的資金問題得不到解決

3、圍繞廉租房的住房保障制度建設滯後,面向低收入家庭的**仍然不足(三)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問題

1、覆蓋面不廣,融資渠道狹窄 2、分配和使用不合理3、住房公積金監督機制缺乏,處罰力度不夠

如何完善我國的住房保障體系

2樓:匿名使用者

二、住房保障體系存在的問題及完善

第一,住房公積金制度。2023年4月3日,***頒佈實施了《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這標誌著我國住房公積金制度進入了一個法制化、規模化發展的新時期。現實施的條例是根據2023年3月24日《***關於修改《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決定》修訂後的條例。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及其他城鎮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在職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金。職工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屬於職工個人所有。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實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運作、銀行專戶儲存、財政監督的原則。

住房公積金應當用於職工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可見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一項強制單位和個人為個人未來購房進行儲蓄的住房貨幣分配方式,其特點是直接以金融手段支援廣大城鎮職工購買住房,旨在幫助個人緩解購房壓力。利用住房公積金貸款比普通商貸的利率低1%.

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以來,覆蓋面不斷擴大,歸集額和繳存額都有了很大的提高,對中等收入者購買房屋提供了很大的支援作用。但是,該制度在實施過程中也存在著諸多不足之處。首先,雖然住房公積金制度自建立10多年來,覆蓋面不斷擴大,但覆蓋率仍然較低。

全國公積金覆蓋率不到50%,仍有4000萬左右的職工還未參加住房公積金制度。[2]一些企業,特別是私營企業沒有繳納住房公積金的意識,也有些企業由於資金流轉不暢任意停繳。其次,住房公積金的運用率低,沉澱資金高。

「就全國來看,除在上海、北京、天津、浙江、江蘇、福建等6省市的公積金運用率情況比較樂觀,超過了60%,其中北京高達96%,而其他省市則普遍面臨運用率不足的壓力。」[3]造成這一現象的原因有以下: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條件多、手續繁瑣、審批時間長,影響購房者貸款熱情;雖然公積金貸款比商貸低1%,但是這個利率差很小,當商貸採取優惠利率時便優勢不存。

而且,利用公積金貸款可貸得額度低,即使採取商貸+

公積金貸款並行的方式,但也終因公積金貸款手續繁瑣等弊端而使人們不得不放棄它的使用;公積金的使用僅限於購買、建造、翻修、大修資助房屋,不能用作租賃之用,這也限制了那些賣不起房的低收入者對住房公積金的使用,對於那些直至退休都賣不起房的人來說,只能等到退休再將公積金支取出來自用,這有悖於公積金作為住房保障的原意。再次,公積金繳存設定了最高繳存比率,不利於單位自主提高職工公積金額度。

住房公積金制度存在的這些不足都影響了其提供住房保障的力度,需要加以完善方能使其更好的發揮作用,首先,加強對我國勞動用工的管理,擴大住房公積金的覆蓋率。必須改變目前我國用工制度的無序狀態,凡是企業用工必須經過當地勞動管理部門的批准,並在勞動管理部門登記註冊。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必須對在本市工作的人員進行跟蹤,即在本市工作後,要及時辦理住房公積金繳納的有關手續。

[4]逐步推進農民工參統住房公積金的改革措施,使農民工也能從中受惠。其次,賦予住房公積金中心稽查處罰職能,對不繳、欠繳住房公積金的單位予以相應處罰,迫使其按期及時繳納。再次,提高住房公積金貸款額度,降低貸款利率,吸引人們選擇公積金貸款。

第四,取消最高比率限制,設定彈性比率,對於有能力且對住房公積金熱情高的單位鼓勵其自己確定比率提高職工住房公積金額度。第五,拓寬公積金的使用用途,以自住為目的的租賃也可申請公積金的運用,真正保障公積金使用者的住房需求。第六,加強住房公積金中心的管理,強化對其的監督,簡化辦理程式,提高辦理效率。

第二,經濟適用房政策。2023年,我國推行經濟適用住房政策,***釋出的有關檔案提出:中低收入家庭購買經濟適用住房;經濟適用房具有社會保障性質,目的是為實現「居者有其屋」。

經濟適用房是指以行政劃撥土地建造,享受**優惠政策,以保本微利(開發商利潤控制在3%以下)為原則,向中低收入家庭**的不完全產權的普通商品房。「從2023年至2023年,全國共完成經濟適用住房投資3959.67億元;經濟適用住房施工面積達71644.

68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竣工面積達42857.60萬平方米;經濟適用住房的竣工量佔商品住宅竣工總量的41.2%,也就是說,經濟適用住房已經佔了中國住宅的半壁江山。

」[5]按此統計資料而言,我國的經濟適用住房規模已經很大,應該能夠滿足廣大中低收入者的購房需求,而為什麼實際上並沒有起到其應有的效果呢?究其原因,不難發現,當時國家決定全面推進經濟適用房建設,並不僅是為了解決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需求,擴大內需,拉動經濟增長也是一個重要目的。正是由於這種政策定位上的模糊性,使得經濟適用房很難與商品房界分,經濟適用房的房型面積如何確定,銷售物件資格如何審定,經濟適用房如何管理規範等問題不夠明確,導致在一些地方經濟適用住房被富人購買,成了富人房,偏離了它應有的目標。

[6]目前經濟適用房存在的問題主要是:消費主體錯位,由於稽核不嚴,高收入者往往憑藉其經濟優勢購置多套經濟適用房,剝奪了本屬於中低收入者的**;房屋面積規模普遍偏大,中小戶型**量少,而中低收入者真正能夠消費起的只有那些中小戶型的房屋;雖然**限定了經濟適用房的利潤空間,然而,本來很低成本的經濟適用房**卻也不斷**,與普通商品房差價不大,而質量往往不如普通商品房,失卻了其本來的功能。經濟適用房存在的這些問題是關乎我國住房保障能否落到實處的關鍵所在,因此一定要下大力氣認真解決這些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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