羅馬法是怎樣發展演變的歷史大題

2021-03-19 18:19:47 字數 4979 閱讀 2213

1樓: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

a、含義:指公元前6世紀末至7世紀古代羅馬制定和實施的全部羅馬法律。

羅馬法從形式上可以分為:習慣法和成文法。

從整體結構上可以分為:公民法、萬民法、自然法等。

起源與發展

①共和國早期,平民不斷與貴族鬥爭,爭取自己的權利。但是,早期羅馬國家只有習慣法,沒有成文法,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

②公元前5世紀中期,《十二銅表法》(是古代羅馬第一部成文法,頒佈於前449年。屬於公民法。)

③公民法(公元前3世紀中期之前,專門適用於羅馬共和國境內公民的法律。)

④萬民法(在羅馬對外擴張的過程中,公民法逐漸演變為普遍適用於羅馬統治範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

⑤查士丁尼《民法大全》(東羅馬帝國皇帝查士丁尼(527-565年)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法律彙編,即《民法大全》,標誌這羅馬法體系的最終完成。)

羅馬法是怎樣發展演變的

2樓:匿名使用者

羅馬法的起源與發展

羅馬法大約起源於公元前7世紀前後的古代羅馬王政時代,當時,羅馬的法律有人民大會的法律和平民大會的法律,共和時代的末期,元老院的決議逐漸取代了王政時代的人民大會和平民大會的法律。

羅馬法的歷史發展

(1)早期階段:法律是上層建築的一部分,是社會經濟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恩格斯指出:

「在社會發展某個很早的階段,產生了這樣的一種需要;把每天重複著生產、分配和交換產品的行為用一個共同規則概括起來,設法使個人服從生產和交換的一般條件。這個規則首先表現為習慣,後來便成了法律。」羅馬在國家形成的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經**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並預設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之規則的習慣法。

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而這種法律制度上的侷限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又往往會導致法律規範的不精確,無形中就為法官故意壓迫平民,袒護貴族提供了方便。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羅馬共和國早期就曾主動組織起來向**施加壓力,要求編纂成文法。

公元前450-449年頒佈的羅馬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十二銅表法》就是平民反對貴族鬥爭取得的成果。《十二銅表法》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此後,隨著平民與貴族鬥爭的繼續,羅馬進一步調整了公民內部的階級關係,也不斷促進國家立法工作的繼續進行。

(2)發展階段:從法律內容來看,公元前3世紀中葉以前羅馬法律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異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護,被稱為公民法或者市民法,內容主要是有關羅馬共和國的行政管理、國家機關及一部分訴訟程式的問題。公民法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為:

法律的主體範圍狹小,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大量氏族殘餘等。隨著羅馬對外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和經濟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公民法不足以解決帝國疆域內出現的各種複雜的問題。在羅馬逐漸形成了普遍適用於羅馬統治範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這就是有名的萬民法。

(3)完成階段: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之後,為了對龐大帝國進行有效統治,帝國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理上對公民法和萬民法作了詳細的論述,大大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

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民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實際意義。羅馬法進入整理和提煉的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戴克裡先帝、東羅馬帝國的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進行過法典的整理和編纂工作。

公元7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勵精圖治,希望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他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彙編》、《法學總論》、《法律彙編》、《新敕令》四種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彙編,統稱為《查士丁尼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的標誌。

羅馬法的特點

特點:(1)私法極為發達完善,公法不甚發展;

(2)立法形式靈活簡便、獨具特色;

(3)法制建設與法學研究緊密結合;

(4)深湛的原則與制度、科學的概念和術語;

(5)卷帙浩繁、規模巨大的法律編纂。

羅馬法的主要內容

(一)人法

人法是對在法律上作為權利和義務的主體的人的規定。

1.自然人。包括兩種:

(1)生物學上的人(包括奴隸在內);

(2)法律上的人,指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的主體(奴隸不具有法律人格,被視為權利客體)。羅馬法上的人格由自由權、市民權和家庭權三種身份權構成。三種身份權全部或部分喪失叫「人格減等」。

羅馬法規定,只有年滿25歲的成年男子才享有完全的行為能力。

2.法人。雖然沒有明確的法人概念和術語,但有初步的法人制度。

(1)法人的種類:

①社團法人,即以自然人的集合為成立的基礎,如宗教團體。

②財團法人,即以財產為其成立的基礎,如慈善**。

(2)法人設立的條件:

①物質基礎;

②最低法定人數(3人以上),一定數額的財產(多少沒有嚴格規定);

③須經過元老院的批准或皇帝的特許。

3.家庭法

(1)實行一夫一妻的家長制家庭制度;

(2)家或家族是指在家父權下支配的一切人和物的總和(家父、妻、子女、奴隸、土地)。家的特點是以家父權為基礎(共和國後期,家父的權力逐漸受到限制);

(3)婚姻有兩種:「有夫權婚姻」、「無夫權婚姻」。

(二)物法

物法是羅馬法的主體和核心,由物權、繼承和債三部分構成。

1.物權

(1)物:除自由人以外存在於自然界的、對人有用的一切東西。它包括:

①有形物體和具有金錢價值的東西;

②無形體的法律關係和權利。

(2)物的分類:要式轉移物,略式轉移物;有體物,無體物;動產,不動產;主物,從物;特定物,非特定物;有主物,無主物;原物,孳息等。

(3)物權:權利人可以直接行使於物上的權利(其範圍和種類皆由法律規定,而不能由當事人自由創設),其中所有權為自物權,其他的為他物權。

(4)物權的種類:所有權;役權(地役權、人役權);地上權;永佃權;擔保物權(質權、抵押權)。

2.繼承

(1)分類:遺囑繼承和法定繼承,遺囑繼承優於法定繼承。

(2)原則:早期:「概括繼承」;後來:「限定繼承」。

(3)關於法定繼承人的順序以及遺囑繼承的方式等問題,羅馬法上均有較完備的規定。

3.債(1)債的發生原因包括:

①合法原因,即由雙方當事人因訂立行為而引起的債;

②違法原因,即由侵權行為而引起的債,稱之為私犯;

③準契約和準私犯。

(2)債的分類(根據債的標的和標的物的不同):特定債和種類債;可分債和不可分債;單一債和選擇債;法定債和自然債。

(3)羅馬法還對債的履行、債的擔保、債的轉移、債的消滅作了詳細規定。

(三)訴訟法

1.公訴:對直接損害國家利益案件的審理。

2.私訴:根據個人的申訴,對有關私人利益案件的審理,它是保護私權的法律手段,相當於後世的民事訴訟。

3.訴訟程式:先後呈現法定訴訟、程式訴訟、特別訴訟三種形態。

羅馬法演變歷程

3樓:不曾明瞭

羅馬法指公元前6世紀末至公元7世紀古代羅馬制定和實施的全部羅馬法律,它是古代世界各國內容最豐富、體系最完善、對後來世界影響最廣泛的法律,是人類文明的寶貴遺產。羅馬法隨著羅馬國家的發展而演變,呈現出明顯的階段性和連續性,在複雜的發展中又趨向統一。

一、早期階段

公元前509年羅馬人建立了羅馬共和國,掌握國家實權的元老院由貴族組成。羅馬在國家形成的初期,沒有成文法典,只有未經**明確承認而被一般人接受並預設為社會生活中相互關係之規則的習慣法。由於習慣法沒有固定的成文形式,因此具有很大的伸縮性和不確定性。

而這種法律制度上的侷限在司法制度落後的古代又往往會導致法律規範的不精確,無形中就為法官故意壓迫平民,袒護貴族提供了方便。為了改變這種不平等的地位,平民在羅馬共和國早期曾主動組織起來向**施加壓力,要求編纂成文法。公元前454年羅馬成立一個由貴族和平民構成的十人立法委員會。

公元前451年,十人立法委員會制訂並經元老院頒佈法律十表,刻寫於羅馬廣場的10個銅表上。次年,又制定法律兩表,作為對前者的補充。這部法典被稱為《十二銅表法》,它是平民反對貴族鬥爭取得的成果,也是羅馬歷史上的第一部成文法典。

《十二銅表法》內容相當廣泛,包括公法與私法、刑法與民法、實體法與程式法、同態復仇與罰金、氏族繼承與遺囑等等。銅表法的某些規定反映了平民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上對貴族的專橫和濫用權力作了限制,但主要目的在於嚴格維護奴隸主階級的利益及其統治秩序。《十二銅表法》總結了前一階段的習慣法,併為羅馬法的發展奠定了基礎,被認為是羅馬法的主要淵源。

它的制訂,標誌著羅馬法的誕生。

二、發展階段

起初羅馬法的適用範圍僅限於羅馬公民,居住在羅馬的外邦人不能享受此法的保護,被稱為公民法。其內容主要是國家行政管理、訴訟程式、財產、婚姻家庭和繼承等方面的規範;其淵源包括羅馬議會制定的法律(如《十二表法》)、元老院的決議、裁判官的告示以及羅馬法學家對法律的解釋等。公民法存在明顯的缺陷,主要表現為:

法律的主體範圍狹小、內容保守、形式主義色彩濃厚、保留大量氏族殘餘等。

三、繼續發展階段

隨著羅馬對外征服地區的擴大,羅馬的社會政治和經濟都發生了巨大變化,公民法不足以解決帝國疆域內出現的各種複雜的問題。在羅馬逐漸出現了普遍適用於羅馬統治範圍內一切自由民的法律,這就是萬民法。其基本內容主要是關於所有權和債權方面的規範,很少涉及婚姻、家庭和繼承等內容,主要用來調整羅馬公民與外邦自由民之間以及外邦自由民與外邦自由民之間的關係。

公元前27年羅馬帝國建立之後,為了對龐大帝國進行有效統治,帝國前期的皇帝都非常重視法律的制定。同時許多著名的法學家從法理上對公民法和萬民法作了詳細的論述,大大豐富和完善了羅馬法的內容。

四、完成階段

從3世紀開始,帝國內部自由民間公民與非公民的區別消失,原先適用於不同法律主體的公民法和萬民法之間的區別也失去實際意義。羅馬法進入整理和提煉的階段。羅馬帝國的哈德良皇帝、戴克裡先帝、東羅馬帝國的狄奧多西二世都曾組織人力進行過法典的整理和編纂工作。

7世紀的查士丁尼皇帝勵精圖治,希望重振羅馬帝國的國威。他設立專門委員會編纂羅馬法,形成了包括《查士丁尼法律彙編》《法學總論》《法律彙編》《新敕令》四種法律文獻在內的法律彙編,統稱為《民法大全》,這是羅馬法體系最終完成的標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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