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規定礦工連續三天即為自動離職,自動離職後,工資怎麼算啊

2021-04-20 23:16:08 字數 3174 閱讀 4207

1樓:匿名使用者

礦工連續bai三天即為自動du離職,自動離職後zhi,工資應當按照實際出dao勤天數來專發放,如果不發工屬資屬於違法的行為。

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九條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2樓:秦漢風雲人物

礦工一天扣三天工資,直到扣完當月工資為止。不辦離職手續,停發工資。

3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要確定公司規定有沒有經過民主表決程式,或經過公示,或經過你本人閱讀,否則規定沒有約束力。符合條件之一,則規定具有約束力,應依規定處理。

4樓:**次元

公司規定bai礦工連續三天即為du

自動zhi離職,自動離職後

dao,工資應該照常發(版曠工三天的工資,公權司可以不支付),如果不給發工資算違法。

《勞動法》第十七條規定:「【合同的訂立和變更】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根據這些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時,應明確雙方違反勞動合同應承擔責任的內容,其中包括勞動者在合同履行期內隨意離職給單位造成損失應承擔的責任。

在沒有給單位造成損失的情況下,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勞動報酬

5樓:鐵嶺輝煌是我了

礦工三天算自動離職,離職前沒有提前打辭職報告,公司是有權利不給發放工資的。

如果你提前一個月打了辭職報告,一個月之後即使公司領導不批准,按照法律規定你也是可以離職的,這時候公司就必須得發放你的工資了。

6樓:匿名使用者

工資按照你們平時的工資計算

如果不發肯定違法

勞動法裡有沒有關於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

7樓:低調額低調額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擴充套件資料

職工自動離職給企業造成了損失,企業要求職工賠償或交付違約金而發生的爭議,稱為自動離職爭議。

根據《關於職工擅自離職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爭議處理範圍的覆函》(勞辦字〔1992〕45號),《關於自動離職與曠工除名如何界定的覆函》(勞辦發〔 [1]  1994〕48號),《關於計算連續曠工時間問題的覆函》(勞社函〔1998〕5號)有關規定,如果職工要求停薪留職,但未經企業批准而擅自離職的;

或停薪留職期滿後1個月內既未要求回原單位工作,又未辦理辭職手續的,企業有權按自動離職處理。按自動離職處理是用人單位的行為。

按有關行政覆函規定,這裡講的按自動離職處理,是指用人單位應依據《用人單位職工獎懲條例》有關規定,對其作出除名處理。為此,因按自動離職處理髮生的爭議,應按除名爭議處理。

8樓:張勇律師

關於曠工,勞動法並沒有什麼明確規定,以企業通過民主制定的規章制度,並經過公示的為準的。就是說,如果企業依法通過公示的員工手冊中,有規定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話,企業是可以要你辭職的。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支付經濟補償金:(二) 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9樓:勤勞的老克

《勞動法》裡沒有關於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的規定。《勞動法》是這樣規定的:用人單位有權制定廠規廠紀,但不能和法律相違背。

用人單位依據這一規定製定規章制度,經一定的民主程式、不違背法律法規,且經過公示,是合法的,是可以生效的。如用人單位規章制度規定,員工連續曠工三天算自動離職,並無不當。

10樓:修身齊家

《勞動法》、《勞動合同法》中無明文規定「連續曠工3天就算自動離職」。

但連續曠工,屬於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大多數公司會把這個寫入制度,或是明文載入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那麼公司用這個理由解除勞動合同,是合理合法的。

11樓:聞不倒

勞動法沒有提曠工,但曠工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規章制度,單位可以辭退員工。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2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規定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13樓:玉杵搗藥

沒有。但連續曠工,應該屬於《勞動法》規定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行為,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

至於具體怎麼處理,要依照用人單位的規定。

14樓:匿名使用者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企業的規章制度裡面可以進行這樣的規定。

縱橫法律網-廣東瑞輝律師事務所-謝志民律師

15樓:風雨同舟

沒有這樣的規定,但有的公司規章制度裡面進行這樣的規定

16樓:上官洛洛洛奇

連續曠工三天,就算自動離職,而且不用付工資!這合法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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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你不知有該條款的情況下,單位這樣做是不合規定的。如果你不打算在這個單位繼續幹下去,可以到當地的勞動仲裁委員會去反應一下,並要求單位給你補償費。您好,就您所說,鄙人檢視了勞動法,找到以下內容,希望能對您有所幫助。勞動法 若干問題的建議 33 勞動者違反勞動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