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調查員工家庭的權利嗎,公司單位能查出員工家庭情況麼

2021-12-28 07:02:58 字數 2819 閱讀 8427

1樓:

當然沒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零一條規定: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 》第160條規定:以書面、口頭等形式宣揚他人的隱私,或者捏造事實公然醜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他人名譽,造成一定影響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公民名譽權的行為。

由此可見,隱私屬於我國民法規定的名譽權的一項內容,受法律保護。

員工本人的身體健康是否適於工作、個人文化程度、工作經驗等因素,與公司是否錄用以及如何安排員工崗位有一定關係,公司有知曉的必要。

但公司員工的家庭情況,完全屬於員工個人的事情,與公司工作無關,也不影響社會公眾利益,完全屬於個人隱私的範疇。是否向他人及公眾透露,應該完全取決於他個人的意願,該權利受法律保護。

我國現行法律體系中有多達二百二十四條關於個人隱私的規定,完全涵蓋了所有的部門法律,在民事、刑事、行政等所有程式法及相關法規和條例中、甚至是最具強制力的刑事訴訟和刑事偵查領域,都對公民的個人隱私明確作出了保護性規定。國家執法部門尚且尊重個人隱私,何況一個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公司呢??

2樓:海濤如意

第一公司沒有調查權,在我國調查權是由法律直接授權的,任何個人或組織都不能在法律授權之外進行調查;

第二公司對知道的員工個人資訊負有保密的義務,從下面隱私權的定義可以看出侵害隱私權不僅僅是知悉一個行為,還要求有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探聽自然人的私生活祕密,或在知悉他人隱私後,向他人披露、公開,或者未經許可進行使用的行為.

第三應該正確認識隱私權的保護範圍,正確對待公司的調查範圍.

一、 隱私權的概念

隱私權,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寧與私人生活資訊依法受到保護,不受他人侵擾、知悉、使用、披露和公開的權利。

它包括如下幾層含義:

第一,隱私權的主體只能是自然人。 隱私權是基於自然人的精神活動而產生,法人作為組織體並沒有精神活動,故無隱私可言。法人對其經營活動的資訊享有的權利可依商業祕密不受侵犯而得到保護。

第二,隱私的內容包括私人生活安寧和私人生活資訊。

只要未經公開,自然人不願意公開、披露的資訊都構成 隱私的內容,自然人就此享有隱私權。因此,隱私在外延上涵蓋了陰私,後者僅指與男女兩性關係有關的生活祕密。

第三,侵害隱私權的方式通常包括侵擾自然人的生活安寧,探聽自然人的私生活祕密,或在知悉他人隱私後,向他人披露、公開,或者未經許可進行使用。

我國現行有關立法對隱私權的獨立地位未予確認,實踐中通常將侵害隱私的行為作為侵害名譽權處理。

二、隱私權的內容

隱私權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個人生活安寧權

個人生活安寧權,也稱個人生活自由權。即權利主體有權按照自己的意志從事或者不從事與社會公共利益無關的活動,不受他人的干涉、破壞或者支配。

(二)、個人生活資訊保密權

個人生活資訊的內容相當廣泛,從家庭成員、親屬關係、交際關係、財產狀況,到個人的身高、體重、病史、婚戀史、身體缺陷、健康狀況、愛好等。權利主體有權禁止他人非法知悉 、使用、披露或者公開個人生活資訊。例如,未經權利人的許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人披露權利人的身體上隱祕的缺陷;不得佔有、閱知權利人私生活資訊的物質載體,如翻閱他人的日記本、存摺等。

(三)、個人通訊祕密權

權利主體對個人信件、電報內容有權加以保密,有對自己的**、傳真、電子信箱的號碼及 其內容加以保密的權利,有權禁止他人未經許可竊聽或者查閱。

(四)、個人隱私使用權

權利主體有權依法自己使用或者許可他人使用隱私,並有權決定使用隱私的方式,任何人或者組織不得非法干涉。例如,自然人許可他人使用自己的隱私寫作個人傳記,在傳記中披露鮮為人知的個人生活資訊,以提高傳記的發行量。任何權利不得濫用,隱私權也不例外。

自然人對自己隱私的使用,不得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不得違背社會公序良俗,不得損害第三人的利益。例如,權利主體不得在公眾場合展示自己的身體上隱祕部位的缺陷;不得任意使用與第三人隱私或者名譽有關的隱私。

三、隱私權的法律保護

一般而言,自然人的隱私平等地受到法律保護。

但是,法律對公眾人物的隱私權應當設有限制。

]所謂公眾人物,是指廣為人知的社會成員。包括**公務人員和各界、各行業的知名人士。對於**公務人員隱私權的限制的主要理由在於,他們的某些個人生活已經稱為政治生活的一部分。

正如恩格斯所指出的,個人隱私一般應受到保護,但當個人私事甚至陰私與最重要的公共利益——政治生活發生聯絡時候,個人的私事就已經不是一般意義的私事,而屬於政治的一部分,它不受隱私權的保護,而應成為歷史記載和新聞報道不可迴避的內容。對於知名人士隱私權的限制主要理由在於新聞價值和公眾的合理興趣。同時,還應當考慮 到他們在某種意義上已經成為一個社會特定時期良好道德的化身、人們學習的榜樣,如英雄、勞模等,對其隱私權進行限制,有利於社會公共利益。

應當注意的是,對於公眾人物擁有的與政治生活或者和公共利益無關的隱私,仍受到法律的保護。

3樓:

調查分號多種,有一些調查是必須的,比如家庭成員,婚姻狀況,住址、家庭**等等,所以,一般性調查是可以的,只有調查可能侵犯你的隱私權的時候才是違法的

4樓:

沒有,只有法院或檢察院授權的公安機關才有權力

公司單位能查出員工家庭情況麼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不會去查你的資訊 如果有核對程式 可能會知道

6樓:匿名使用者

父親去世來了,為何還要添父親自的資訊,給別人父bai親健在的假du象呢?背後有zhi什麼事情呢,讓你這樣做dao?

查不查出來其實並非是重要的,重要的是你為何不能接受這個事實!這件事情你打算到隱瞞到什麼時候呢?因為將來你也還是會遇到這樣的資訊收集,到那時你又怎麼面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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