聽說勞動法2次以後就要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2021-12-30 11:14:51 字數 5175 閱讀 4858

1樓:

1.樓上說的簽訂無固定期限的規定正確。

2.調動崗位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沒有影響,也就是說與合同內容沒有任何關係。只是按照簽訂的次數來衡量,從2008.

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3.如果單位不願續簽,或者本來願意續簽卻因為你要求籤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導致單位不願續簽的,應當支付你經濟補償金。經濟補償年限從2008.

1.1算起(晚於2008.1.

1入職的按照實際入職日算起),每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不滿半年補償半個月工資,滿半年不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當然,你也可以放棄無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而讓單位續簽固定期限合同。

2樓:匿名使用者

兩次是指新勞動合同法出臺後計算的,是指2023年1月1日起簽了兩次,籤第三次的時候才是無固定期限!

不籤他就給你補償!

3樓:韓飛律師

一般如果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五條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4樓:

第十三條 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新勞動合同法是不是規定08年後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後就必須籤無固定勞動合同啊.

5樓:匿名使用者

是這樣規定的

08年後連續簽訂2次勞動合同後 如果第三次籤 則必須是無固定期合同

如果不續簽可以終止合同

6樓:帝國づ月長石

2023年勞動合同法實施後,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兩次合同,簽訂第三次時,員工一方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時,單位應當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這一條和原勞動法不同,對單位具有強制力

員工一方提出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的,可以簽訂固定期勞動合同雙方也可以協商解決合同期

但員工一方提出簽訂無固定期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只能選擇簽訂或者解除勞動關係,同時支付解除的補償金

7樓:

簽了兩次後,在籤第3次時,勞動者有權利要求籤訂無固定期合同,但單位也不是必須籤,公司拒籤時給勞動者賠償就行了。

8樓:漫運駿

是的 只要勞動者提出來就必須籤 如果想終止就要支付經濟補償金

9樓:山野柴胡

【無固定期限 勞動合同 適用】《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規定: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0樓:匿名使用者

公司按規定必須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如果單位不籤,終止合同,就到勞動仲裁提起申訴,要求單位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至於單位不續簽是否有補償,國家並沒有統一規定,要看各地區的自行規定了。象山東省沒有類似規定,只要要求續簽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當然如果單位願意支付高額賠償的話,可以考慮和單位協商解決。

勞動合同續簽幾次就是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了?

11樓:78年的小馬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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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樓:夢裡心落

法律規定,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合同後,續訂合同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合同。即:簽訂固定期限合同,第三次就應該簽訂無固定期限合同。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裡所說的無確定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一個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長短不能確定,但並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沒有出現法律規定的條件或者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當事人就要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一旦出現了法律規定的情形,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也同樣能夠解除。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特徵主要是以下兩個方面:

1、勞動合同不約定存續期限,這是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區別於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顯著特徵;

2、除非存在法定或約定合同解除的情形,否則該合同直至勞動者退休才終止,因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具有很強的穩定性。該勞動合同可以在勞動者的法定勞動年齡範圍內和企業的存在期限記憶體在,只有符合法律、法規所規定的特殊情況,勞動合同才解除。

需要提及的是,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出現約定解除的情況時.用人單位需要向勞動者支付相應的經濟補償金,所以在訂立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不得將法定的解除條件作為約定的解除事由在勞動合同中加以約定。這類勞動合同主要適用於專業性或者技術性較強的職務、工種.

或者工齡達到一定年限的勞動者。

13樓:

從2008.1.1起連續兩次簽訂了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後,在第三次簽訂合同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否則都應當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008.1.1前簽訂的次數不算。

勞動合同法:

第十四條 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二)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三)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和第四十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第九十七條 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訂立且在本法施行之日存續的勞動合同,繼續履行;本法第十四條第二款第三項規定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自本法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14樓:匿名使用者

08年以後,續簽兩次,第三次就是無固定期

15樓:匿名使用者

連續續簽第三次時,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期的合同,應簽訂無固期的合同。但是,單位如果不接受無固期的合同,一般在第三次到來前會拒絕續簽,迫使勞動者提出簽訂固期的勞動合同。

請參閱我在另一個問題的回答

16樓:東奧初級

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1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的當日已經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有下列情況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10年的。

(3)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下述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②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②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③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提出,拒不改正的;

④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⑤被依法追究究「刑事責任」(不包括行政責任)的;

⑥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⑦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釋1】(1)連續工作滿10年的起始時間,應當自用人單位「用工」之日起起計算;

(2)連續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次數,應當自《勞動合同法》2023年1月1日施行後,續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時開始計算。

【解釋2】已經連續訂立2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只有當勞動者不具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制度」等法定情形時,才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請問,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什麼區別?為什麼企業都喜歡籤固定期限的,求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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