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是如何規定用人單位因特殊原因倒閉而遣散勞動者的是如何賠償的

2022-01-04 00:33:00 字數 5632 閱讀 7794

1樓:匿名使用者

賠償為n+1個月的工資

縱橫法律網 楊豔國律師

2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應該支付未支付的工資薪金。

3樓:中顧法律網推薦

按照工齡,每年賠償你解除勞動關係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即11個月的工資,如你的平均工資低於當地社會平均工資則按照社會平均工資計算,如果高於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則按照當地社會平均工資的三倍計算。

公司倒閉,清算資產必須先結算你母親的工資。

如果為你繳納了失業保險,可到社保局辦理失業手續,享受失業保險待遇。

4樓:yuki兄弟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六)因用人單位被依法宣告破產的;被吊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撤銷或者用人單位決定提前解散的,而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者月工資高於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公佈的本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

本條所稱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你要根據你的工作年限和工資標準來計算賠償金額。

勞動法中關於解僱員工賠償金是如何規定的??

5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裁減人員時,應當優先留用下列人員:

(一)與本單位訂立較長期限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二)與本單位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三)家庭無其他就業人員,有需要扶養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單位依照本條第一款規定裁減人員,在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應當通知被裁減的人員,並在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6樓:一杆風月一蓑煙雨

單位解僱員工的情況不同,有的有賠償,有的沒有。看你是哪一種情況。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6條規定,用人單位按照上述第36條、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沒有賠償的:

第39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有賠償的: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40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第41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第47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除了上述情形以外,用人單位辭退員工的,就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按照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二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一個月工資的賠償金。

7樓:企慧網:免費註冊公司

被解僱的員工賠償金按照雙倍的經濟補償金計算。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若單位無合法理由辭退,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作為賠償,以個人離職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計算工資標準。不予支付的,可以申請調解、仲裁或者是起訴的方式要求支付賠償金。《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一款規定: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8樓:任若蘭

違法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要雙倍補償,補償標準為月平均工資×工齡×2!如果符合法定條件則是月平均工資×工齡甚至沒有!勞動者違反規章制度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公司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協商不成,你可以收取勞動仲裁。

縱橫法律網 穆守義律師

10樓:律師

需要看是否涉及違法解除

11樓:張

(1)最新勞動法條文上關於公司對離職員工的補償問題有專門的名詞離職補償金一說。下面具體介紹情況。

(2)首先要確定自己離職的原因。離職的原因不同,就涉及有無補償金,和多少的分別。具體包括以下12種可以獲得補償金的情況:

①用人單位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

②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③用人單位提前解除事實勞動關係的;

④用人單位以暴力、脅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⑤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導致勞動者辭職的;

⑥用人單位拒不支付加班加點工資或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⑦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⑧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⑨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

⑩用人單位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或者生產經營狀況發生

嚴重困難必須裁減人員而解除勞動合同的;

11勞動合同期內用人單位破產或者解散的;

12勞動合同終止,地方有特殊規定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的。

(3)其次,確定金額。符合以上情況的, 工作時間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半個月工資工作時間滿六個月到一年的,都補償一個月的工資。

工作時間超過一年的。滿一年補償一個月工資,最高不超過12年

(3)向公司提出,這是公司必須補償的

(4)特殊情況。

①工資高於本市基本工資的。補償基本工資三倍,低於本市基本工資的按基本工資補償。

②補償金依法交稅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12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簽定勞動合同的,但又工作了多年的,能索取解僱的補償金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要雙倍支付賠償金,

縱橫法律網 樑斌律師

14樓:韓飛律師

《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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