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然被公司辭退了怎麼辦,如果公司突然辭退員工,應該怎麼辦?

2022-01-04 11:23:36 字數 4905 閱讀 3337

1樓:夏俊武律師

回答您好,這邊已經看到您的問題了。

第一、無故辭退員工,單位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性補償。

第二、合同到期辭退員工、單位經濟性裁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等情形,單位需要支付每工作- -年一個月經濟補償金,如未提前1個月通知的還應多支付1個月工資作為代通知金。

第三、員工嚴重違反公司紀律、在試用期被單位以不符合錄用條件等情形辭退,單位不需要支付補償。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更多3條

2樓:闖王行天下

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違法辭退的賠償金,按照每做滿一年支付2個月的工資標準進行支付。

如何申請勞動仲裁:

1、去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原勞動局)內的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立案時需攜帶:仲裁申請書2份、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1份;相關證據影印件和證據清單2份;用人單位的工商登記資訊(北京地區不需要提供登記資訊)。

2、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仲裁委給予立案,然後給雙方舉證期,給對方答辯期;然後**審理,之後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下達裁決書;勞動仲裁60天內結案;對於裁決書不服,我們可以起訴到法院;

3、申請勞動仲裁期間,不耽誤勞動者去新單位工作。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已經不能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3樓:南京吳康律師

你主動辭職的話是得不到任何賠償的。用人單位變更勞動合同約定的工作地點的,應當同勞動者協商,勞動者不同意,單位據此解除合同的構成違法解除,勞動者可以主張雙倍的經濟補償金。你工作了半年,如果你不主動辭職,而是單位辭退你,你可以獲得1個月工資的補償金。

4樓:沈權律師

用人單位對勞動者進行跨省調動,勞動者是有權拒絕的。如果公司因此解僱勞動者,那麼屬於用人單位違法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行為,依據勞動合同法48、87條的規定,用人單位需要支付勞動者賠償金,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每工作1年支付2個月工資,不滿半年的部分算1個月工資。例如工作5年3個月,賠償金為11個月工資。

按照本人最後12個月的平均應發工資計算。

如果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支付。

申請勞動仲裁需要向當地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在當地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內)提供以下材料:勞動仲裁申請書、申請人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等。

提交材料後,5個工作日內仲裁委給予立案。之後**審理,並且會對你們雙方進行調解,調解不成仲裁委會在立案後60天內出具裁決書。

對於裁決書不服的,收到裁決書15天之內可以起訴到法院。終局裁決的裁決書,用人單位無權起訴。

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不收費,離職一年內均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如果公司突然辭退員工,應該怎麼辦?

5樓:千年書蟲

可以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用人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

金、違法解除的賠償金2個月工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入職的第2個月開始,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籤勞動合同的,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按雙倍工資賠償。

標準為前12個平均工資 包括獎金及各種補貼。

如果沒提前30天通知你 還要給一個月的工資做為代通知金 標準為上個月的應得工資。

擴充套件資料:

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九條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勞動合同法規定的條件、程式,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解除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一)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三)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四)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五)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給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六)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七)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八)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十)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十一)用人單位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十二)用人單位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十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十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6樓:紫月公子

1、根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單位辭退勞動者,應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一個月工資,不用提前30日通知勞動者了。

2、根據書面通知辭退勞動者的原因,才能判斷是否給勞動者經濟補償。或者經濟賠償,或者不給經濟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勞動者是否違反勞動合同或公司規章制度來判定是否進行賠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

第二十五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是應當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第二十八條 用人單位依據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

第二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

(一)患職業病或者因工負傷並被確認喪失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患病或者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內的;

(三)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條 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工會認為不適當的,有權提出意見。如果用人單位違反法律、法規或者勞動合同,工會有權要求重新處理;勞動者申請仲裁或者提起訴訟的,工會應當依法給予支援和幫助。

第九十八條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故意拖延不訂立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對勞動者造成損害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分類1.過失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勞動者有過錯的情況下,無須提前30天通知,而即刻辭退職工的行為。依據我國勞動法規定,過失性辭退主要有以下情形:(1)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2)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3) 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4) 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預告性辭退

是指企業在辭退職工時,按照法律的規定提前30天通知職工或支付代替通知金的方式辭退職工的行為。主要有以下情形:

1、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

3、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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