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還是實踐合同,什麼是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2022-02-11 20:45:16 字數 1656 閱讀 1782

1樓:華律網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且生效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須以實際交付標的物才能生效的合同。區分諾成合同和實踐合同的法律意義在於:

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生效要件不同。諾成合同是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發生效力,雙方當事人即受合同的約束。而實踐合同在交付標的物前,合同成立而未生效、對當事人不具有約束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規定: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第一百八十六條明確規定: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既然是「撤銷贈與」就說明贈與合同已經成立。如果將一般贈與合同理解為實踐性合同,那麼,在財產權利轉移前,贈與就不能成立,也就不存在撤銷問題了。

因此,贈與合同應為諾成合同,同時也允許贈與人在一定條件下可撤銷贈與。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條 贈與合同是贈與人將自己的財產無償給予受贈人,受贈人表示接受贈與的合同。

第一百八十六條 贈與人在贈與財產的權利轉移之前可以撤銷贈與。具有救災、扶貧等社會公益、道德義務性質的贈與合同或者經過公證的贈與合同,不適用前款規定。

2樓:小多多好

個人認為贈予行為是實踐行為。既然是贈予,只有實物交付了才有意義,如果只是停留在口頭或文字上,該贈予行為就視為未履行或完成。但贈予合同則應是諾成合同。

因為這是合同行為,合同應以合同成立為要件。至於履行與否是合同落實的事,也即執行合同的問題。

3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來講是實踐合同,非特定物(如公益捐贈)的贈與,以贈與交付為生效要件。

什麼是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4樓:華律網

實踐合同又稱要物合同,是指除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還須交付標的物方能成立的合同。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區分之意義在於確定合同是否成立以及標的物風險轉移時間。1、成立要件不同。

諾成合同以合意為成立要件,實踐合同以合意和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義務為成立要件。2、責任不同。在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系當事人的給付義務,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

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或完成其他給付,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過失責任。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一旦經對方同意即能產生法律效果的合同,即「一諾即成」的合同。特點在於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

實踐合同,是指除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交付標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必須有法律特別規定,比如定金合同,保管合同等。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的區別並不在於一方是否應交付標的物,而在於二者成立的時間不同。

諾成合同自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達成合意時起合同成立;實踐合同則在當事人達成合意之後,還須由當事人交付標的物以後,才能成立。

5樓:手機使用者

以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合同即告成立的,為諾成合同。

除雙方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須實物給付,合同始能成立,為實踐合同,亦稱要物合同。

諾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是當事人履行合同義務的行為,違反該義務便產生違約責任;

而在實踐合同中交付標的物,不是當事人的給付義務只是先合同義務,違反它不產生違約責任,可構成締約上的過失責任。

自然人的借款合同、保管合同、定金合同為實踐合同,其餘的一般都是諾成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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