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的期限是什么意思?意思是這兩年不能辭職了

2022-11-16 03:15:03 字數 5690 閱讀 1766

1樓:人不牛人天牛人

勞動合同的期限,是指入職至合同約定的就職期滿這個時間段。

就職期間可以辭職,用人單位也可以辭退,但辭職辭退,都必須符合勞動法的規定。如辭職須提前一個月遞交辭職報告,如果用人單位沒有批准,可以在遞交辭職報告一個月後離職。

用人單位無故辭退員工,須給予員工補償。就職一年被辭退,須給予一個月的工資待遇補償。

2樓:重慶鼎屺律師事務所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有效時間,是勞動關係當事人雙方享有權利和履行義務的時間。它一般始於勞動合同的生效之日,終於勞動合同的終止之時。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31條規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

原勞動部在《違反《勞動法》有關勞動合同規定的賠償辦法》的第4條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2用人單位為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假如簽了三年勞動合同,是不是三年內就不能辭職?

3樓:美好星空萬里

可以辭職。

以書面形式向單位提出解除勞動合同辭職就可以了,和單位協商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同樣單位也可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

4樓:輕候涵蓄

如果自己有意向辭職,可以辭職,不受合同有效期約束。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六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所以如果協商一致,也受上述通知期限制即可離職。

擴充套件資料:

如果員工離職,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5樓:

可以辭職。

合同解除包括雙方解除和單方解除。雙方解除是當事人雙方為了消滅原有的合同而訂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單方解除是指當事人一方通過行使法定解除權或者約定解除權而使合同的效力消滅。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經勞動合同當事人協商一致,勞動合同可以解除。

2、勞動者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2)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3)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4)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5)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6)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7)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8)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9)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10)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11)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12)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13)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6樓:曙光_曙光

勞動合同主要是保護勞動者的,如果簽訂了三年勞動合同,意思是在三年內公司不能無緣無故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如果在你不犯錯的情況下,如果公司單方面解約你會得到一筆賠償金。等到三年之後你可以選擇續簽或者不籤,在簽訂勞動合同期間,辭職也是可以的,並且不需要任何賠償。

正規的勞動合同是沒辦法約束你的,但是要注意這個勞動合同有沒有額外的條款或者附加協議,比如培訓協議。在你工作期間,公司無條件提供培訓,安排外出學習等,但是你要利用學習到的本領為公司服務至少五年,類似的協議需要注意。

如果簽訂單純的勞動合同是可以辭職的,但是如果簽訂協議就需要看具體協議要求了,大部分的協議是需要賠償大筆違約金,所以也限制了一些高精尖的行業人員學會技術之後跳槽的可能。如果簽訂的三年勞動合同內公司辭退你,你會得到補償,但是如果自己自動離職是沒有補償金的。

7樓:法妞問答律師**諮詢

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是可以在中途離職的。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如果員工離職,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勞動關係雙方依法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付清勞動者工資。

主動辭職,沒有其它經濟補償的。除非在公司存在以下六種情況下,並以此為由提出辭職,可以要求經濟補償,根據在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因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8樓:**律師諮詢

勞動合同未到期辭職公司不同意怎麼辦

9樓:周律師說

只要你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是可以在中途離職的。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0樓:我是你的組織啊

簽了三年合同,中途是可以離職的,但需要提前30天告知公司。

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動者可以根據自身情況或者個人發展需要等提出辭職,只要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即可解除勞動合同。

11樓:經沙陳峰

可以,你沒原因辭職也行,只要在合同裡沒有說明服務期限,沒有說明不可無正當理由辭職等,只要你辭職不會給單位造成重大損失,你主動提出辭職是沒事的,但是要提前一個月通知單位,否則因此造成的損失你要賠償,比如你還在工作,丟下了直接不幹了,機器壞了,你就要賠

你主動辭職,一般單位是不會給你補償金的

12樓:

可以辭職的,提前書面通知單位就行。

《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3樓:範大壯實

這個要根據你房屋抵押貸款的用途來決定:

1、如果貸款用於企業的經營需要的話,貸款的年限一般為五年以內,最長五年;

2、如果貸款用於購買商用房的話,貸款年限最長為三十年;

3、如果貸款用於個人消費的話,貸款年限一般為十年以內,最長十年。

14樓:

一、勞動合同不是賣身契,勞動者和用人單位都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

二、根據《勞動合同法》,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可以採取以下方式1、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

2、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

當然這兩種方式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是得不到經濟補償金的,一般也不需要承擔什麼法律責任。

15樓:巨蟹白日夢少女

簽了三年勞動合同,可以三年內選擇辭職。

只要你履行必要的通知義務,是可以在中途離職的。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按此規定辭職就是合法的,並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時間一到可以離職。

即便未提前30天書面通知,但未給單位造成損失的,也可離職(因為單位要對損失舉證)。國家法律是允許勞動者辭職的,勞動者按規定辦理是可以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具體規則如下:

(一)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協商一致的。

(二)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的。

(三)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3日通知用人單位的。

(四)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五)用人單位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用人單位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七)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八)用人單位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勞動者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的。

(九)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責任、排除勞動者權利的。

(十)用人單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強制性規定的。

(十一)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

(十二)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 ,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工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根據這個協議,勞動者加入企業、個體經濟組織、事業組織、國家機關、社會團體等用人單位,成為該單位的一員,承擔一定的工種、崗位或職務工作,並遵守所在單位的內部勞動規則和其他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及時安排被錄用的勞動者工作,按照勞動者提供勞動的數量和質量支付勞動報酬,並且根據勞動法律、法規規定和勞動合同的約定提供必要的勞動條件,保證勞動者享有勞動保護及社會保險、福利等權利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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