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單位具有用人單位的主體的資格?

2023-02-26 06:15:05 字數 3974 閱讀 3086

1樓:唯愛一萌

一、企業;企業是指以營利為目的的,能自主經營,獨產核算的經濟組織。按企業組織形式可分為****、股份公司、一人公司、合夥企業等等。

二、個體經濟組織;一般指個體工商戶,登記機關為各基層工商行政管理局。

三、民辦非企業單位;一般指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四、國家機關;只有擁有組織機構**證的國家機關才具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

五、事業單位;事業單位是指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同國家機關舉辦或其他組織利用國家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全社會服務組織。

六、社會團體;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七、其他組織;一般包括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等等。

什麼樣的組織或人具備用工主體資格?

2樓:day嘎嘣脆丶

1、工商局,有營業執照的單位、個體工商戶,有權用工;

2、民政局,民辦非企業單位,有用工資格;

3、其他,事業單位、行政單位都有用工資格。

《勞動合同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其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依照本法執行。

另外,《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三條規定:依法成立的會計師事務所、律師事務所等合夥組織和**會,屬於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

3樓:陳巨集松律師

你好!依法成立的組織就有用工的主體資格。

用人單位資格和民事主體資格區別?

4樓:123456奮鬥

用人單位主體資格與民事主體資格之間的區別和聯絡:

(1)定義。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指以勞動關係的特殊性決定而由法律創制的資格。

民事主體資格是指民事主體通過自己民事活動或藉助他人的民事活動,參與民事法律關係、取得和行使民事權利、承擔和履行民事義務的資格。

(2)區別。

第一,法律設立用人單位主體資格的主要目的,在於確保其有可靠的能力實現勞動者合法權益;設立民事主體資格的主要目的,在於維護市場準入的秩序,保障市場交易的平等、自由和安全。

第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對用人單位使用勞動力和保障勞動力再生產的必要條件所提出的基本要求。民事主體資格主要是對民事主體實現商品交換的必要條件提出的基本要求。

第三,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受國家控制的程度相對較大,民事主體資格受國家控制的程度相對較小。所謂的國家控制是指用人單位需在勞動力主管部門,即人力資源與社會保障部門(廳、局)強制登記。第四,法人資格與非法人組織民事主體資格在依法成立時開始存在,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則必須經由國家機關確認才開始存在。

有民事主體資格的不一定擁有用人單位資格,如公民、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村承包經營戶等。有用人單位資格的也不一定擁有民事主體資格,如分公司、分支機構、辦事處等,當然,他們要取得用人單位資格必須經由勞動力市場主管部門確認。

(3)聯絡。

第一,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往往以民事主體資格的取得為前提。民法的基本理念和原則是建立在勞動合同制度的基礎上的,勞動合同制度是在民法僱傭制度上發展而來的;,用人單位主體資格實現了民事權利義務的安定化;違反勞動法的責任包括民事責任。

第二,用人單位主體資格是民事主體資格的擴張。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對這種能力分為兩個種類,即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民事權利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依法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以自己的行為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資格。

哪些人不具有勞動者的主體資格,不能與其建立勞動關係

6樓:憂鬱的你

勞動主體,是指勞動法律關係的主體,即參加勞動法律關係,享受勞動權利和承擔勞動義務的當事人,包括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勞動主體的資格分為兩種:

一、用人單位主體的資格:

用人單位須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所謂民事行為能力是指民事主體據以獨立參加民事法律關係,以自己的民事法律行為取得民事權利或承擔民事義務的法律資格)。

第一,財產條件:具備一定的歸自己支配的生產資料,並通過工商登記確定;

第二,技術條件:《勞動法》第53條規定:「勞動安全設施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

第三,組織條件:用人單位可以是法人也可以是自然人。法人是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依法獨立享有民事權利和承擔民事義務的組織。

法人必須符合四個條件:依法成立,有必要的財產和經費,有自己的名稱、組織機構和場所,能夠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二、 勞動者的主體資格:

勞動者應具有相應的勞動能力:

第一,年齡標準。須年滿16週歲,文藝、體育等特殊行業單位要招用未滿16週歲的運動員、文藝工作者等的必須報縣級以上勞動行政部門批准。《勞動法》第15條也明確規定:

「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

第二,體力標準。

首先,建立勞動關係前身體健康,包括三個方面的限制:(1)疾病的限制。各種崗位的職工都不得患有本崗位所禁忌或不宜的特定疾病;(2)殘疾人只能從事與其殘疾狀況相適應的職業;(3)女職工、未成年工禁忌勞動範圍的規定。

其次,建立勞動關係後要確定是否喪失健康條件。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勞動者可能會因工或因病完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導致勞動法律關係的變更或解除。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由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

第三,智力標準。包括兩個方面:(1)文化條件。

國有企業招用工人必須「具備初中以上文化程度」,私營企業「不得招用在校學生」;(2)職業資格。職業資格證書是國家對申請人專業(工種)學識、技術能力的認可,是求職、任職、獨立開業和單位錄用的重要依據。

第四,行為自由標準。所謂行為自由是指公民是否具有人身自由。

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有沒有用工主體資格

7樓:網友

按法律規定,用人單位的下屬機構是無權與你簽訂勞動合同的。

因為這些下屬機構沒有營業執照,這就意味著它們是得不到法律認可的。

所以,這些下屬機構就無權和你簽訂勞動合同,只有你的用人單位,才有權利和你簽訂勞動合同。

8樓:陳溪

那是有效的,勞動關係有用人單位承擔責任。事實上行成的勞動關係,仍然是受法律保護的。

哪些人不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

9樓:馬邊綠茶

我國《勞動法》第二條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適用本法。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係的勞動者,依照本法執行。

」是否具備勞動法律關係主體資格要人兩個方面來看:

一是用人單位的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主體是企業、個體經濟組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不包括群眾性自治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家庭、農村承包經營戶)。

企業、個體經濟組織經工商管理機關稽核登記成立,國家機關、事業組織按法定程式依法設立,社會團體依照法律規定設立(如工會)或經登記成立(民間社會團體),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依法成立即取得法人資格,取得法人資格的就有合法的用人主體資格,否則就不具備主體資格。

二是勞動者主體資格。我國勞動法規定「不得招用已滿16週歲未滿18週歲的公民從事過重、有毒、有害的勞動或者危險作業」的規定,是關於勞動者限制行為能力在年齡界限上的法律規定,已滿18歲的公民為完全勞動行為能力的勞動者。 我國勞動法律法規在對勞動者勞動權利能力的規定多為授權性的,而對勞動者的勞動行為能力,從保護勞動者利益出發,作了具體排除性規定。

不具有勞動行為能力的公民大體有四類,(1)未滿16週歲的未成年人,(2)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殘疾人,(3)精神病患者,(4)行為自由被剝奪者或受到特定限制者。我們只需對公民的勞動行為能力作出認定,即可實現對公民勞動者主體資格的確定與否。在實踐中,城鄉居民男滿60週歲、女滿55週歲即視為不符合勞動者主體資格,特別是已經享受完善的社會保障的人員,發生的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法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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