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合同法 請問我想要立刻離開公司 都需要怎麼辦理

2023-03-18 21:10:06 字數 1947 閱讀 6923

1樓:網友

你的思想太複雜了~不必要那麼繁瑣!根據我國《勞動法》31條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必須提前30天以書面的形式向公司申請。這裡沒有限定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事由,也就是說勞動者可以以任何理由向單位提出要求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你所說,請一個月的假,再回來領取工資,一般來說,你的工作的任務,公司不能及時接替工作安排,可能給公司帶來一定的損失。要負責賠償責任的!如果你執意要請一個月的假,可能需要作賠償責任的心裡準備。

依勞動法規定,勞動合同雙方當事人達成協議解除之後,在合同解除之時,公司會把你的工資一併算清,並無須等待公司15號,但是前提是:你必須要和公司達成協議一致!!

2樓:鐵石韻

1、先書面提出辭職【要交辭職信,不是辭職報告】,交給公司人事部門,最好留個影印件,讓接收人員簽字。

2、在一個月的等候期間,不要請假,按照公司安排將你的工作交接清楚,以免以後你辦理檔案轉移、社會保險轉移等手續時公司給你製造麻煩。

3、如果你的工作交接清楚,估計你向公司所要工資事情比較好辦。

祝你好運!

3樓:鄔民

一\交了辭職信,再請一個月假,是不是想以此來規避關於勞動者辭職需提前一個月的法律規定?我認為,如果真的這樣做了,也是規避不到的。因為法律關於提前一個的設定的本意是考慮用人單位的工作銜接問題。

如果你交了辭職信又請假,這個馬上辭職並沒有什麼區別。所以,我認為,用人單位真的追究起你未提前通知30天這點來看,你可能還真的比較理虧。

二\但是,法律的規定是死的,而人是活的。並非每個用人單位和每個崗位都一定需要該員工提前三十天才能走。如果你的工作不是那麼重要,可以馬上找到接替的人,和用人單位商量一下,應該也是有可能的。

而且有些用人單位擔心要走的員工搗亂,引起負面效應,還希望該員工快點走呢。

三\我的建議是,趕緊遞交辭職信,及時辦理工作交接和其他離職手續。即使未提前三十天,但因為未給公司造成損失,單位也應該照發你工資的。

4樓:渾智韋

正常情況下,你辭職是需要提前三十天通知公司的,如果未提前通知公司就解約,給公司造成損失,你要賠償。當然賠償的前提是公司有損失。

工資與損失賠償是兩回事,如果合同中沒有約定公司可以直接用工資抵扣公司的損失,則公司不能扣你的工資,即便你離職,公司仍應發放你應得的工資。另外,如果你的離職未給公司造成損失,即便合同中有約定公司可以用工資抵扣損失,公司也不能扣發你的工資。

5樓:法劍言兩

你應當提前二十天向公司提出辭呈,這樣才不違反勞動合同法,如果你未經公司允許離職給公司造成損失應當承擔法律責任,賠償公司損失。

6樓:匿名使用者

好好的工作吧 請遵守法律 希望你開心。

7樓:匿名使用者

= =該怎麼辦就怎麼辦。。。

公司解除了勞動合同員工需要去辦理離職嗎

8樓:匿名使用者

當然要去辦, 你要讓公司出離職證明給你的哇。還有社保公積金的問題,也需要和人事再次確認下。如果公司和你協商解除,失業金也要去辦理~~一堆事情啊。

離職時公司是否一定要給員工開「解除勞動合同」?勞動法怎麼規定的? 5

9樓:如夢水雲間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 用人單位出具的解除、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應當寫明勞動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日期、工作崗位、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

10樓:鉁旈檲浼犳澃鉁

離職證明要開,而且社保沒弄好你也不用再做下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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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的規章制度都不能與勞動法相牴觸的,違憲的法律是沒有任何法律效力的,必須進行修改。一般用人單位在制定公司的規章制度以及員工手冊時,都要在勞動法的規定範圍內進行,制定的規章制度和相關條款是不能和勞動法相沖突的,如果想衝突,就必須進行一定的整改。違約金的約定是無效的,見 勞動合同法 22條 25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