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利,如何使用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2021-12-30 07:37:34 字數 5591 閱讀 7885

1樓:匿名使用者

去勞動監察部舉報一下,提供工作服、工號牌、人證、考勤記錄等東西,也許很快解決。或者你想申請勞動仲裁,那麼具體找法律工作者幫辦最佳

2樓:己經改變

1.《勞動合同法》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在勞動者實際勞動一個月內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

2.用人單位超過一個月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從一個月滿的次日起按雙倍工資計算,最多不超過11個月。

3.公共節假日上班的應當按三倍工資計算,雙休日加班的應當按兩倍工資計算,加點工資應當按1.5倍工資計算。

4.店長對員工語言上的侮辱應當是侵犯了當事人的人格權利,屬於民事法律調整範圍。

5.注意收集可以證明你在該單位的勞動事實,勞動時間的證據,只要證據充分,可以考慮與用人單位協商解決或者向勞動仲裁部門提起仲裁。

3樓:四川成都沈輝律師

你好,單位不支付工資,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單位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用,可以向勞動監察大隊投訴,單位不按照合同約定支付工資,可以選擇想勞動監察大隊投訴,也可以選擇勞動仲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4樓:匿名使用者

主張未籤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當事,你先收集一些你在此上班的證據.你現在的證據我認為沒什麼用.

5樓:匿名使用者

你有權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期間的雙倍工資賠償金、加班的加班費用。

如何使用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6樓:匿名使用者

看看你們有沒有勞動協議書了!如果沒有就應該給你支付,公平、公正原則,試用期 是相對於雙方而言的 不只是工廠對你的試用。建議到勞動稽查部門投訴。

7樓:匿名使用者

你可以拿你進廠時的一些主要證據,比如說工作證工卡或上班記錄,最主要是你有沒有簽了什麼不合理的合同之類的東西,你拿這些東西到當地的勞動部門投訴就可以了,他們會解決的.

8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合同法規定可以在一個月內籤合同,過一個月就雙倍的給您工資,要約定試用期,在試用期內您不想幹要提前三天提出來,對於勞動糾紛要先仲裁,在單位所在地的勞動局裡邊,對仲裁不服的您才可以起訴

9樓:匿名使用者

一、未畢業的學生在企業打工,雙方之間不屬於勞動關係,不適用《勞動合同法》。因此,你若向勞動保障部門投訴,他們是無法律依據來受理你的投訴的。你的勞動報酬糾紛只能通過法院依照《合同法》來解決。

二、你通過民事訴訟解決糾紛所需的證據材料最好有勞務合同,若沒有合同,你的工作證、出勤卡或者是飯卡以及其他員工的證明等。

保險**人怎樣用新勞動法維護自己的權益

10樓:商標註冊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是代-理關係,是平等主體間的民事關係,雙方的權-利義務主要根據保險代-理合同確定,不能要求籤訂勞動合同,也不受勞動法保護。

根據202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保險法第117條及保險代-理人管理規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保險企業營銷員非僱員取得的收入,計徵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等有關規定,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的關係處於代-理關係,不屬於勞動法和勞動合同法的調整範圍,雖然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聘用合同,還有必須遵守保險公-司規章制-度的內容,如不得無故缺勤,每天因參加公-司的晨會等具有勞動關係屬性,保險公-司也通常採用除名的方式來處理保險代-理人的曠工行為,但保險代-理人是依據保險公-司的委託,在保險公-司的授權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並向保險公-司收取手續費的單位或個人在報酬上,保險公-司根據代-理人所做的業-務量支付一定的佣金,而不是約定的工-資數額,該佣金也不受國-家規定的最低工-資限-制,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代-理人的社-會保險和社-會福利責任,所以,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的關係,是平等主體之間的民事關係。

11樓:匿名使用者

1、極少數保險公司與**人實行的是勞動合同制(即所謂員工制),這應該按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法規定交納養老醫療等社保保險;

2、絕大多數保險公司與**人都實行的是**制,簽定的是**合同,不受勞動合同相關規定製約;

3、如果保險公司都實行員工制的話,一定會提高**人准入門檻(比如說像招內勤那樣要求是本科,至少是大專),可能會導致目前部分**人失業,另外實行員工制後由於成本增加,有可能導致保險費上升造成展業困難,也有可能導致佣金下降;

4、就我所瞭解的情況來看,保險公司對**人罰款的情況是有的,但談不上亂罰款的程度,而且據個人認為,保險公司對罰款還是比較控制的,有很多違規情況最後都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了。

從勞動法的角度談一談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1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者的合法權益:

(1)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

(2)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

(3)休息休假的權利;

(4)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

(5)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

(6)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

(7)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

(8)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想請問下這個問題怎麼用勞動法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20

13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法實施以後,公認的漏洞如下:

漏洞一、處罰的力度仍太輕,企業違法成本和風險仍太低。

漏洞二、合同期滿後,單位繼續使用卻遲遲不籤合同的情況,沒有明確規定漏洞三、由於單位不繳社會保險解除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1)合同期不滿,根據第四十六條(一)勞動者解除合同有經濟補償;(2)合同期滿,勞動者拒絕續簽,根據第四十六條(五)沒有經濟補償;(3)合同期滿,勞動者續簽後再解除合同即可以獲得經濟補償。

14樓:五哥回答

如你所述,需要在收集你在公司上班的證據,如考勤卡,工資銀行打款記錄等及公司業績提成告蓋章檔案,一方面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大隊舉報該公司的行為,另一方面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起勞動仲裁,訴求1.未簽訂勞動合同,應按照每月雙倍工資支付,2.按照實際業績的提成數額3.

請求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一個月的經濟補償金。

15樓:天傑地靈青島人

不知為什麼是實習期呢?約定實習期為三個月的法律依據是什麼?實習期底薪是多少?又是依據的什麼?

1、建立勞動關係就必須簽訂勞動合同,否則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第十條的規定,需承擔支付第八十二條規定的二倍的工資的法律責任,時間從工作滿一個月的次日起開始計算,但最多不超過個月。

2、簽訂勞動合同,就無權約定試用期(題中的實習期),工資應按照同工種的工資支付,而不是約定的實習期底薪。

3、社會保險屬於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係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法》第七十二條作了明確規定。《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也把社會保險作為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足見國家對社會保險的高度重視。

因此,公司未給你依法繳納社會保險的做法,同樣是違法的,應予補繳。

4、屬於事實勞動關係,公司可以辭退,但應支付已工作期間的工資,以及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半個月工資)。

5、應支付已工作期間的提成。

屬於勞動爭議,可通過申請勞動仲裁的方式予以解決。

勞動法離職,我該如何保護自己的權利?

16樓:韓飛律師

勞動者自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根據不同情況,採取不同措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一、個人提出離職分三種情況:

1、用人單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書面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後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單位的批准,並可以要求支付剩餘的工資及經濟補償金(每工作1年支付1個月工資)及辦理離職手續等;

2、依據《勞動合同法》37條,勞動者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不需要用人單位批准就可以離職。其中,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提出;用人單位有義務結清工資辦理離職手續。

3、沒有提前30天提出離職,用人單位也不存在《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勞動者直接提交辭職信就走人,這個時候就是勞動者違法,給用人單位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招聘該勞動者產生的費用,用人單位可以要求承擔。

二、勞動者可以通過快遞或**信郵寄給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係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說的辭職信、辭職報告),這樣便於保留證據。用人單位不支付勞動者工資或不為勞動者辦理離職手續,可以通過申請勞動仲裁解決;

《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 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 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條 用人單位應當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出具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為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勞動者應當按照雙方約定,辦理工作交接。用人單位依照本法有關規定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在辦結工作交接時支付。

用人單位對已經解除或者終止的勞動合同的文字,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17樓:匿名使用者

你要拿出你在該公司工作的證據,去申請仲裁,讓公司承擔未籤勞動合同的責任,那麼2倍工資有了,經濟補償也有了

18樓:漫湉湉

由於單位沒和你籤勞動合同,你可以要求單位支付雙倍工資。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19樓:匿名使用者

解決方案:

1、先自行提供與該公司有勞資關係的證據,並能證明自己在該公司就職的時間,如工資條、或者卡發工資的銀行記錄、考勤記錄等;

2、如果你辦理離職的時候填寫的有員工離職申請記錄,那屬於公司有證據證明是你自行申請離職,那就不能獲得公司違反勞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

3、但是如果該公司一直未與你簽訂勞動合同,你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中約定的條款: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4、先到勞動局備案,但是會比較辛苦,祝你好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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