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勞務派遣合同和派遣協議,什麼是勞務派遣合同和派遣協議

2022-01-23 14:56:11 字數 6056 閱讀 5278

1樓:匿名使用者

勞務派遣,又稱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派遣勞工向要派企業給付勞務,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之間。勞動派遣的最顯著特徵就是勞動力的僱用和使用分離。勞動派遣機構已經不同於職業介紹機構,它成為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一方當事人。

簡單地講,勞動者與其工作的單位不是勞動關係,而是與另一人才中介等專門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再由該從才機構派到用人單位勞動,用人單位與人才機構簽訂派遣協議。勞務派遣亦稱員工租賃,即用人單位根據工作實際需要,向勞務派遣公司提出所用人員的標準條件和工資福利待遇等,公司通過查詢勞務庫資料及各招聘儲備人才中心等手段搜尋合格人員,經嚴格篩選,把人員名單送交用人單位,用人單位進行選擇並確定。然後用人單位和派遣公司簽訂勞務租賃(派遣)協議,派遣公司和被聘用人員簽訂聘用合同。

用人單位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務關係;被聘用人員與派遣公司的關係是勞動關係,與用人單位的關係是有償使用關係。

勞務派遣是我國在建立勞動力市場機制的實踐過程中提出的一個現實課題,是我國勞務經濟中比較新的一種形式,也是目前發展很快、問題很多的一種形式。在認清勞務派遣實質的前提下,更重要的是要**勞務派遣在吸納就業方面的潛力有多大。對於象我國這樣擁有數量巨大的低素質勞動力資源的發展中國家,勞務派遣等勞務經濟比較適應我國的要素稟賦,比較能夠充分發揮我國的資源比較優勢。

特別是在近幾年來我國傳統的就業崗位不斷減少、而勞動力供給不斷增加的情況下,發展勞務派遣意義更加重大。

【勞務派遣的概念】 非特指的「勞務派遣」是一個關於現象、機構、人群和行為的寬泛的概念,它有三種含義:「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勞務派遣」組織、「勞務派遣」型就業。

「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 「勞務派遣」型工作安排,是一種新的生產要素組織形式,是用人單位通過外在的、只從事贏利性的勞務提供業務的組織,來安排一些臨時的、非固定的或特殊的工作需要的工作安排形式。

「勞務派遣」組織 「勞務派遣」組織是不同於傳統企業的一種新的社會資源組織形式。它從事的是單純經營勞動力資源的勞務活動,它通過將員工派遣到用人單位工作的方式賺取利潤,來生存發展。

「勞務派遣」型就業 「勞務派遣」型就業是一種非正規就業形式。勞動者是勞務派遣企業的職工,與派遣機構是僱傭關係;但是,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並接受相關的管理,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是使用和被使用的關係。與各類就業形式相比,「勞務派遣」型就業的特點是,它是固定期限的、依附性就業。

與其他勞務經濟形式相比較,勞務派遣有兩個最大的特點,一是勞動者是派遣公司的職工,存在勞動合同關係。這與勞務中介、勞務**不同;二是派遣公司只從事勞務派遣業務,不承包專案,這與勞務承包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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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樓:

勞務派遣協議是勞務派遣單位與實際用工單位就勞務派遣事項簽訂的書面協議(籤協議的時候不需要勞動者參加,勞動者是與勞務派遣單位簽訂勞動合同,與用工單位不需要簽訂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規定: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什麼是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3樓:excel實用文件

簡單點來說勞務派遣合同是三方合同,勞動合同是兩方合同。

勞務派遣合同(協議)指勞動者與勞務派遣公司簽訂的合同,派遣至用工單位工作,它的關係涉及到勞動者、派遣公司、用工單位三方。

勞動合同是指勞動者與用人單位之間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務派遣一般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六條明確規定「勞動合同用工是我國的企業基本用工形式。勞務派遣用工是補充形式,只能在臨時性、輔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崗位上實施」。

但不少用工單位在各種型別、各種時間長度的工作崗位上都實施了勞務派遣,甚至在其主營業務崗位大量使用勞務派遣工。

拓展資料

判斷一家公司有無勞務派遣資質的辦法

1、看公司是否具有勞務輸送資質。勞務公司要具有獨立的法人資格勞務派遣公司,一定要檢視營業執照、稅務登記證和組織機構**證、一定要清楚這家公司是否有派遣勞務的資質。

2、看公司的服務時間。一般來說,勞務派遣公司的從成立到發展需要一段時間,對於勞務輸送公司,存在的時間越長,說明受到的認可度越高,而且這些公司的實際操作經驗也比較豐富。

3、看公司在該行業的口碑。瞭解這家公司在整個行業裡的口碑怎樣,當然企業可以多瞭解幾家公司對比一下。

4、看公司的成功案例,不要輕信各類榮譽。另外多和成功輸出的勞務交流,看看成功案例的真實性,如果條件允許最好是可以去實地考察和查詢下公司的營業執照,打聽從該勞務派遣公司勞務輸送的情況。

4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務派遣合同,是指由實際用工單位和勞務派遣公司首先簽訂勞務派遣協議,之後由勞務派遣公司代替用人單位招聘員工進行派遣的合同。

2、勞務派遣制員工是指和用人單位委託的勞務公司或人力資源中心簽訂勞動合同的勞動者。不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說白了就是臨時工,不到萬不得已不要去,主要出現在一些低下工作,如操作工等!比如你在a工作,但是a與b有協議,你與b籤合同,由b派你到a工作,你與a木有合同關係,你是b的員工。

3、勞動合同制員工是指與用人單位簽訂正式勞動合同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制是與勞務派遣制等其他用工形式相對的用工形式。勞動合同制是我們和所工作的單位籤勞動合同,屬於服務單位正式員工,可長期工作,在單位有升級機會,發展空間大,比較有保障。比如你在a工作,你與a直接籤合同。

4、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1)、期限方面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的期限為兩年以上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期限分為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長短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自由約定。

2)、解除勞動合同方面的區別 關於用人單位合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

《勞動合同法》做了相應的規定,其中關於勞務 派遣情況下解除勞動合同的特別規定如下:

(1)因勞動者有過錯、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 工負傷、不勝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單位可將勞動者退回勞務派遣單位,由勞務派遣單位依法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

(2)用工單位不得依據《勞動合同法》第40條第三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 的」及第41條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來解除勞動合同。勞務派遣雖然尚處於起步發展階段,但已在我國顯示出促進 就業的重要作用。在今後一段時期內,勞務派遣將作為一種重要的用工形式,繼續發揮其特殊的作用。

瞭解相關法律規定,是派遣員工維權的基礎。

5、勞務派遣合同可以由勞務派遣公司自行擬定。

5樓:戳懶貓

勞務派遣又稱人才派遣、人才租賃、勞動派遣、勞動力租賃,是指由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訂立勞動合同,由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向派遣勞工給付勞務報酬,勞動合同關係存在於勞務派遣機構與派遣勞工之間,但勞動力給付的事實則發生於派遣勞工與要派企業(實際用工單位)之間。具體包括勞動法勞務派遣新規定,勞務派遣合同,勞務派遣同工同酬等相關的知識。

勞務派遣合同與勞動合同的區別:

勞務派遣合同也是勞動合同的一種,都是以人的勞動付出獲得回報的一種合同,但是兩者是有區別的,大家不要混淆。勞動合同依勞動法第16條規定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係,明確雙方權利義務的協議。而勞務合同通常意義上是指僱傭合同。

兩者有一定的區別:

1、合同性質不同。僱傭合同是受僱人為僱傭人提供服務的合同;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確定勞動關係的勞動用工合同。

2、合同目的不同。僱傭合同以提供勞務為目的,是以僱傭人對受僱傭人的勞動行為的支配為合同標的,而勞動合同則是以勞動者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為目的。

3、受國家干預的程度不同。僱傭合同更多的體現是當事人的意思自治,是當事人平等協商一致的結果,國家干預的程度較小;而勞動合同除了體現當事人意思自治外,更多的內容體現了國家干預,勞動法對合同的訂立程式、用人單位的義務、工作條件、勞動保護、最低工資、合同的解除等都作了特別規定,體現了國家對勞動者的特別保護。

4、主體及其關係不同。勞動合同中一方為勞動者,另一方為用人單位。其適用範圍只限於單位用工方面,勞動者在成為用人單位的內部成員後,遵守其內部的規章制度,必須承擔一定的工種或職務工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是領導和被領導的從屬關係。

而勞務合同則不具備上述特徵。

5、法律調整不同。勞動合同由勞動法調整;僱傭合同應屬於民法調整。雖然合同法沒有對其做出明確規定,但司法實踐中適用民法來調整。

6、合同爭議的處理程式不同。勞動合同發生爭議時,必須經仲裁前置程式後,司法機關才能介入,爭議應適用勞動法的規定處理,仲裁機構或法院可以裁判用人單位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同樣,合同解除應遵循一定的法定程式。而僱傭合同發生爭議時,法院可直接受理,適用民法的規定處理;解除沒有什麼特別程式,雙方均可隨時解除僱傭關係。

拓展資料:

根據《勞動合同法》有關勞務派遣的法律規定:

(一)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協議與雙方的法律責任:

1、勞務派遣協議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九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派遣勞動者應當與接受以勞務派遣形式用工的單位(以下稱用工單位)訂立勞務派遣協議。勞務派遣協議應當約定派遣崗位和人員數量、派遣期限、勞動報酬和社會保險費的數額與支付方式以及違反協議的責任。

用工單位應當根據工作崗位的實際需要與勞務派遣單位確定派遣期限,不得將連續用工期限分割訂立數個短期勞務派遣協議。

2、雙方的法律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九十二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違反本法規定的,由勞動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標準處以罰款,並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給被派遣勞動者造成損害的,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二)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1、勞動合同期限: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2、合同內容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的勞動合同,除應當載明本法第十七條規定的事項即勞動合同的必備條款和約定條款外,還應當載明被派遣勞動者的用工單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崗位等情況。

(三)被派遣勞動者權益

1、依法與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五條規定:被派遣勞動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第三十八條的規定與勞務派遣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2、工資福利待遇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三條規定 被派遣勞動者享有與用工單位的勞動者同工同酬的權利。用工單位無同類崗位勞動者的,參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崗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確定。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一條規定 勞務派遣單位跨地區派遣勞動者的,被派遣勞動者享有的勞動報酬和勞動條件,按照用工單位所在地的標準執行。

3、被派遣勞動者的政治權利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四條 被派遣勞動者有權在勞務派遣單位或者用工單位依法參加或者組織工會,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四)派遣單位的義務

1、僱主義務 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是本法所稱用人單位,應當履行用人單位對勞動者的義務」。

2、對被派遣勞動者的告知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將勞務派遣協議的內容告知被派遣勞動者。

3、按月向被派遣勞動者支付工資、報酬。

《勞動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應當向被派遣勞動者「按月支付勞動報酬;被派遣勞動者在無工作期間,勞務派遣單位應當按照所在地人民**規定的最低工資標準,向其按月支付報酬」。

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五)用工單位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1、執行國家勞動標準,提供相應的勞動條件和勞動保護

2、告知被派遣勞動者的工作要求和勞動報酬

3、支付加班費、績效獎金,提供與工作崗位相關的福利待遇

4、對在崗被派遣勞動者進行工作崗位所必需的培訓

5、連續用工的,實行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

(六)勞務派遣單位的禁止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不得剋扣用工單位按照勞務派遣協議支付給被派遣勞動者的勞動報酬。

(七)用工單位的禁止行為 1、《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二條規定:用工單位不得將被派遣勞動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單位。

2、《勞動合同法》第六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不得設立勞務派遣單位向本單位或者所屬單位派遣勞動者。

(八)勞務派遣單位與用工單位的共同禁止行為 《勞動合同法》第六十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和用工單位不得向被派遣勞動者收取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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