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農村宅基地的問題 請高手指點

2022-02-12 14:51:29 字數 6044 閱讀 4984

1樓:水律師

農村村民因繼承房屋所取得的宅基地,可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通過申請使用村莊內集體建設用地的方式取得該宅基地使用權;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規定,取得的宅基地只登記不發證,其繼承的房屋不得改建,直至所繼承的房屋自動滅失後由土地所有者收回其土地使用權;

2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農村《宅基地》管理條例規定:農村宅基地一戶一份,按照省**規定的面積劃分。既然你的表妹已沒有實際居住的需求,就沒有重複佔用宅基地的理由。

3樓:逄琦

宅基地不是大隊出證明,是國土局辦土地使用證,大隊出的是無效

4樓:

肯定是你表妹的。這兩者肯定不可分割的!

但是 你表弟的父母為什麼把房產留給你表妹一個人呢?

他們去世的時候,遺囑在哪??其次,去世的時候你表弟有沒有滿18週歲?

如果沒有滿,可以利用這點,看看遺囑的瑕疵(遺囑必須為必要的被撫(扶)養人留有必要的生活費用)。

5樓:匿名使用者

法律規定,農村房屋繼承的,如果繼承人沒有房屋所在地的農村戶口的,只能繼承房屋,不能繼承宅基地,宅基地歸集體所有,在房屋完全毀損後由集體(大隊)收回。

表妹當然不會同意騰。問題是宅基地顯然不是表弟的,表弟可以要求集體大隊重新審批宅基地。

如果大隊說,這塊宅基地就是你的,表弟可以上訴鄉鎮的土地所或者起訴集體。要求自己合法的宅基地。

關於農村宅基地買賣的問題,請高人指點

6樓:人品贏天下

看你敘述,賣家雖然已經把房本給你家了,至今宅基地本還沒有過戶。你們買賣房產之間沒有簽訂合同(或協議),假如以後出現拆遷,很容易產生糾紛。這樣的事情已經出現很多了。

為了保護自己的合法權易不受到侵害,建議儘快到有關部門辦理房產,土地過戶手續。 補充: 賣方的宅基地得有審批手續,你弟弟也是你們同村的成員,你們之間的買賣合同有效的,應該過戶的。

辦理過戶要求買賣雙方及配偶(指結婚的)帶好雙方的各種證件去辦理。(戶口本,身份證,結婚證,合同或協議書,手續費)

7樓:匿名使用者

最好累些把手續全給辦了,但會挺麻煩的,還要準備走關係給紅包才能辦妥。

關於農村宅基地問題

8樓:匿名使用者

1、嚴格按照法律及相關規定來講,這個買賣是違法的,從而是無效的。農村村民對宅基地只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沒有擅自處分的權利。房屋過戶手續本來是不能辦理的,給辦理過戶手續的房管部門是違法行政。

主要依據如下:

《物權法》規定:

第九條 不動產物權的設立、變更、轉讓和消滅,經依法登記,發生效力;未經登記,不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二條 登記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查驗申請人提供的權屬證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關登記事項詢問申請人;

(三)如實、及時登記有關事項;

(四)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申請登記的不動產的有關情況需要進一步證明的,登記機構可以要求申請人補充材料,必要時可以實地檢視。

第一百五十二條 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

第一百五十三條 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

《土地管理法》規定: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者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國土資源部《查處土地違法行為立案標準》規定:「一、(五)以轉讓房屋(包括其他建築物、構築物),或者以土地與他人聯建房屋分配實物、利潤,或者以土地出資入股、聯營與他人共同進行經營活動,或者以置換土地等形式,非法轉讓土地使用權的;」

***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辦發〔2007〕71號)規定:「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本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

***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規定:「改革和完善宅基地審批制度,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禁止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

國土資源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國土資發[2004]234號)規定:「嚴禁城鎮居民在農村購置宅基地,嚴禁為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的住宅發放土地使用證。」

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2008〕146號)規定:「(二)嚴格執行城鎮居民不能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的規定。對城鎮居民在農村購買和違法建造住宅申請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建設部《房屋登記辦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申請農村村民住房所有權轉移登記,受讓人不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除法律、法規另有規定外,房屋登記機構應當不予辦理。」

綜上所述,由於房屋與地不可分離的特性,甲與乙的房屋買賣合同應當是無效的。

2、至於直接單純將本村的宅基地賣於本村人,那是不可以的。因為宅基地作為集體土地使用權的一種特殊使用方式,國家是有許多規定的,宅基地的申請和轉讓也是有著嚴格限制的。

《物權法》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國家有關規定。」而《土地管理法》規定: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依據這些法律原則精神,中共**、***在(中發〔1997〕11號)通知中明確規定:

「農村居民建住宅要嚴格按照所在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依法取得宅基地。農村居民每戶只能有一處不超過標準的宅基地,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歸集體所有。除國家徵用外,集體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不得用於經營性房地產開發,也不得轉讓、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

」國土資源部也在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意見中規定:「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區、市)規定的標準。對「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地要制定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

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在國土資源部關於進一步加快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發證工作的通知中更是進一步規定:「嚴格落實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的法律規定。

除繼承外,農村村民一戶申請第二宗宅基地使用權登記的,不予受理。」

9樓:匿名使用者

1、2023年12月11日***常務會議決定,城市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小產權房,也就是說,居民乙不能到甲所在的村購買房屋。

2、2023年12月11日***常務會議第四點規定:強化農村土地管理,搞好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集鎮建設規劃,加強農民住宅建設管理,農民住宅建設用地應首先安排利用空閒地、閒置宅基地,嚴格執行農村一戶一宅政策。

3、參照以上規定,現在我要問,甲的這塊宅基地屬於什麼性質?甲有幾座房屋幾塊宅基地?甲**的這座房屋是不是多佔的宅基地建成的?

是不是標準過寬?4、如果以上幾方面的問題都不存在,只要甲的宅基地**合法,也就是說,不是禁建的農耕田,沒有超標,且證照齊全,那麼甲可以在村裡自由買賣。

希望我解答能給你一點幫助。呵呵

農村宅基地問題

10樓:潘增飛

土地法 第六十二條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農村村民建住宅,應當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儘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內空閒地。

農村村民住宅用地,經鄉(鎮)人民**稽核,由縣級人民**批准;其中,涉及佔用農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

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土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規定給出了群眾使用宅基地需要符合的兩個條件1.本村群眾2.一戶一地,批准的時候符合條件**批准了,以後違反這兩個條件了,**還可以收回宅基地,房子可以折價以減少群眾的損失。

出嫁的女兒是婆家人,這一家沒人了,家庭不存在了,**依法收回宅基地重新安排發放。法院不受理訴訟,你們兩家都不是被批准宅基地的家庭,還是找**審批,看看這一次批給誰家吧

11樓:農村建房子

按法律規定來看,宅基地是你大爺家的,根據「房地一致」原則,那宅基地上的房子產權也是屬於你大爺家的,那他女兒對房子有繼承權的。

農村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不能繼承;你大爺家女兒繼承的只是宅基地上的房屋,而且繼承的房屋不能重建、翻建,待房屋不可居住後,宅基地由集體收回。也就是說,如果她讓你們拆了房屋,那宅基地就歸集體了,並不歸你大爺家女兒。

12樓:辛勤

不用打官司,家族內部還是好好協商。

因打贏官司的可能性不大。宅基地在老人去世後,不會因為你家出錢蓋房而歸你家。你一打官司,估計就要收回這塊宅基地了。

兩敗俱傷。

祝好!望採納

13樓:南邕

宅基地是農村的農戶或個人用作住宅基地而佔有、利用本集體所有的土地。

包括建了房屋、建過房屋或者決定用於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過房屋但已無上蓋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準備建房用的規劃地三種型別。

宅基地的所有權屬於農村集體經濟組織。

法律規定

1、宅基地只能在本村集體內流轉。根據《土地管理法》,宅基地並不是真正意義上的財產,只是一種使用權,所有權歸村集體。宅基地既不能買賣,也不能繼承,但可以在本村集體內流轉,經過土地管理部門依法批准,發放證件。

2、由於中國實行城鄉二元體系,在城市化浪潮中,越來越多的人「農轉非」。無論出於什麼原因,一旦把戶口轉走,就失去了對老家宅基地的繼承權,又不能買回來,只能眼睜睜看著「祖宅」變成村集體的資產。

3、由於農村戶口與土地的對應關係,有些人不願意「農轉非」,甚至有些公務員想方設法「非轉農」,但這些畢竟是少數,「進城」才是大勢所趨。因此從具體的家庭的角度而言,如果相關法規不變,宅基地註定會失去。

4、根據《物權法》第152條規定,宅基地使用權人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享有佔有和使用的權利,有權依法利用該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屬設施。宅基地使用權的取得,行使和轉讓,適用土地管理法及國家有關規定。

5、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為保障農戶生活需要而撥給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的土地。用於建造住房、輔助用房(廚房、倉庫、廁所)、庭院、沼氣池、禽獸舍、柴草堆放等。農戶只有使用權,不得買賣、出租和非法轉讓。

農戶對宅基地上的附著物享有所有權,有買賣和租賃的權利,不受他人侵犯。房屋出賣或出租後,宅基地的使用權隨之轉給受讓人或承租人,但宅基地所有權始終為集體所有。出賣、出租房屋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農戶建造房屋及小庭院使用土地,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

糾紛解決

宅基地糾紛的解決辦法,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據此規定,公民之間發生的宅基地糾紛,應當先通過協商的方式加以解決。

(2)行政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爭議,由鄉級人民**或者縣級以上人民**處理。「該法還規定,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犯、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30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這表明公民之間就土地的使用權和所有權發生的糾紛,只與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先經過有關行政機關的處理,對於處理決定不服,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對於侵犯土地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的處理,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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