飯店辭職無理由扣除押金200請問勞動局管嗎

2023-02-19 02:00:10 字數 5314 閱讀 9876

1樓:匿名使用者

你這事是歸人社局管,但局裡不直接管而是勞動監察大隊負責。你要有勞動合同原件和當初押金收取的證據,沒有合同要有在那工作過的物證並有人證等證據證實才行,這是受理你這事的前提條件。

2樓:飛躍蟲林

如果有籤合同,勞動局會管的,但沒合同的話你就什麼也說不清。

3樓:電磁場的不捨

看你的合同怎麼寫的。

我辭工不批勞動局管嗎

4樓:葒塵莋秀

如果職工到勞動局投訴,勞動局是管的。職工依法提出辭職,公司需按照法律內規定辦容。

理離職手續,否則屬於違法行為。

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十七條,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當遵循平等自願、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勞動合同依法訂立即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5樓:勞動法諮詢師韓飛

勞動者提出離職一般分三種情況:

1、雙方協商一致,可以隨時辦理解除勞動關係的手續;

2、用人單位存在違反《勞動合同法》38條的情況,你提出離職後可以立即走人,並且可以要求支付給你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不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或者不支付經濟補償金的,你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3、用人單位沒有違法的情況,但是你提前30天提出的書面離職申請,到30天后用人單位不為你辦理離職手續,不為你出具離職證明,你也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法律依據: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勞動案件可以hi我。

6樓:釣魚佬老頭

1、勞動者正常辭職分兩種方式:

一是,依據第三十七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不用單位批准。但用人單位不承擔經濟補償;

二是,依據第三十八條的規定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不用提前30天,也不用批准,可以立馬走人。而且,用人單位還必須按照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每工作一年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2、所以,辭職理由建議你參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來提出,比如:不籤勞動合同、不按國家規定安排勞動時間、不按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惡意剋扣勞動者的工資、濫罰款、加班不給加班工資、收取勞動者的押金、不按時為勞動者建立國家法定的社會保險等。

3、如果已經交了辭職書單位不批,你現在要做的是:

第一,儘快想辦法要回你之前遞交的辭職書,我不知道你在辭書中寫了什麼,但辭職的原因很重要,如果寫得不當即使仲裁也會對你不利,何況既得利益還會受到損失。

第二,重新寫一份「解除勞動關係通知」,主要內容:(首先陳述上述辭職理由中的任何一條或兩條),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請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足額支付拖欠的工資,按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支付經濟補償金和拖欠工資,並按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及時辦理離職手續。

第三,「通知」必須讓單位簽收,他不籤就以**信或快遞的方式送達,確保留下通知送達的證據。你就可以走人了。

4、按上述理由辭職,如果單位不按上述要求履行責任,不支付有關費用和工資,你就直接到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申請勞動仲裁(不收費,不用律師),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單位索賠,如果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7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我國勞動合同第37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內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容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公司以不批准辭工為由扣發你的工資報酬,可以申請勞動仲裁。

8樓:芸芸

我辭工bai

du?勞動局當然會管,zhi不可能。

強迫你dao做這件事情,如果辭職不允專許,就是屬不講道理吧,如果你去找勞動局,應該會幫助到你,我你也得有道理,可說不要說你想做就做,想不做就不做,應該要說出你的理由才行。

9樓:烙駝漳埔陝

為什麼向他說辭工他不批,廠是沒有權利攔員工辭工的。

10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沒有勞動合同就管。

11樓:壞壞的大叔

我在工地幹了五個月沒發工資,現在過年了老闆叫我們先回家,工資過幾天打給我們,我是不相信他,因為以前有辭工的他也是這麼說,到現在也沒拿到,我想問怎樣才可以儘快拿到工資,還有勞動局放假了沒。

12樓:恭巨集深

正是十六歲的孩子在酒店上班,老友不給工資怎麼辦。

私人老闆欠我錢不想給我 了,請問勞動局能管嗎?

13樓:匿名使用者

私人老闆拖欠工資,勞動局下設的勞動監察部門可以管理。但欠錢屬於債務糾紛的,勞動局是無權干涉的,需要雙方協商解決或通過法院起訴的方式解決。

根據《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十一條 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對下列事項實施勞動保障監察:

(一)用人單位制定內部勞動保障規章制度的情況;

(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勞動合同的情況;

(三)用人單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規定的情況;

(四)用人單位遵守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規定的情況;

(五)用人單位遵守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規定的情況;

(六)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工資和執行最低工資標準的情況;

(七)用人單位參加各項社會保險和繳納社會保險費的情況;

(八)職業介紹機構、職業技能培訓機構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機構遵守國家有關職業介紹、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考核鑑定的規定的情況;

(九)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勞動保障監察事項。

14樓:華律網

這裡所說的「私人老闆」,如果指的個體工商戶,那麼我們認為,答案是肯定的。我國各地的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管理勞動爭議的問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跟私人老闆發生糾紛的,勞動者可以選擇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也可以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直接申請勞動仲裁,對於仲裁結果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在此我們也提醒個體工商戶負責人,千萬不要認為自己是不受勞動法制約的,因此就隨意用工,這種誤解不僅會損害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往往最終給自己帶來嚴重的損失。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等組織(以下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適用本法。

15樓:桃花飄零了

拖欠工資,不發工資、剋扣工資勞動者可以打12333**投訴,該**是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也可以到勞動局監察大隊投訴。由於公司未能按時發放勞動報酬,勞動者可以提出辭職,並要求經濟補償。

勞動者可以向當地勞動監察行政部門進行舉報,由勞動監察大隊責令用人單位支付工資,勞動監察大隊協調不成的,勞動者可以申請勞動仲裁。對勞動仲裁裁決拒不執行的,可以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勞動合同的約定或者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未依照本法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的。

16樓:萬家山少

我在一家酒樓後廚工作,這個酒樓不簽寫合同的。上班第一個月從工資里扣了我一千元押金,具體是什麼押金沒有說。隨後每個月的工資是二千元。

離職我提前一個月跟原來的廚師長說過,次月原來的廚師長說跟老闆彙報過。隨後我跟廚師長說想再上一個月班,廚師長說可以的。次月我離職(離職是十二月份)後問廚師長押金的事,廚師長說讓我問老闆要。

隨後我打**給老闆,老闆說下個月給我。一月我打**給老闆,老闆說不在店裡等幾天,一月十號左右我打**給老闆,老闆說等二月發工資。就一直這樣拖到了五月份。

現在老闆只給退400元,我該怎麼辦?

17樓:金忠

私人老闆欠錢不給還出口罵人,還不打欠條,去蘭州勞動局,工作人員說沒辦法管,打12333說也沒辦法管,難道說就沒辦法了嗎?那要勞動局幹什麼。

我想辭職 但是餐廳以高峰期不放人 還扣我押金 我改怎麼辦?

18樓:釣魚佬老頭

1、單位收取押金是違反勞動法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四條的規定要求單位返還。

2、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不簽訂勞動合同,以後必須支付雙倍工資,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把十二條的規定要求單位支付。

3、你的辭職可以單位不籤勞動合同為由,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但一定要簽收或快遞**送達。

4、按上述理由辭職不但不用提前30天,可以立馬走人,還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索取經濟補償金。

5、上述要求單位一般不會給你,你可先打**到當地勞動執法監察大隊投訴,有他們監督檢查並責令支付。

6、再不行到勞動仲裁部門申請仲裁(不收費),通過勞動仲裁下達的裁決書,向公司索賠,如果公司還不賠,可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19樓:酷眉眉

你是那的?德克士不可能會這樣,大概是加盟店吧?

要是鄭州子公司下的加盟都可以找我,2002-2004丹尼斯餐廳值班經理,2004-2006豫東區輔導經理,2006-2009山西太原辦事處督導。是鄭州子公司下的餐廳我給你解決!

不是的話,我只能給你聯絡下,200元應該是服裝押金。你提前一個月打招呼是符合公司規定的,你把衣服給他,不給你押金去勞動局說說。好辦!

辭職理由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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