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個小公司上班,老闆不要辭職,我該怎麼辦

2023-03-01 01:45:05 字數 3916 閱讀 3637

1樓:匿名使用者

應該拿起法律**去保護自己,可以到當地的人力資源部門去申訴自己的事情,因為你在公司雖然沒有簽訂勞動合同,但你一定有工作過的痕跡存在,如考勤記錄,工作表單的簽字,入職的相關檔案,等等,都可以拿到勞動保障局去作為就職證明的,並且可以要求勞動賠償。

2樓:接映安

對於這種情況,只能扔了錢了。

3樓:乘風星空

樓上說得蠻有道理的,如果法律**都不能保護你,那還是默默地離開吧,。。

我在一家小公司上班,現在想辭職怎麼辦

4樓:網友

你都說了是一家小公司,覺得沒前途就辭職吧,沒什麼好考慮的,辭職後在去找新的工作不就可以了。

我在一家小廠上班,辭職老闆說不批,我該怎麼辦

5樓:蓋普希金

辭職需提前30天書面通知單位,試用期提前3天書面通知單位;30天時間到了,無論單位同意或者不同意,勞動者都可以離職。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規定:「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法》第36條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法合同。

公司提出要我自己辭職我該怎麼辦?

6樓:大風颳過

如果不想辭職,可以拒絕的,如果公司想要辭退員工,是需要支付補償金的。

2、公司不主動提出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是不願意承擔經濟補償的責任,而要讓員工主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使你得不到經濟補償。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合同解除的條件:

一。用人單位解除合同的條件。

(1)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不需向勞動者預告:

①試用不合格,即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②嚴重違紀,即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企業規章制度;

③給企業造成損害,即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企業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

④承擔刑事責任,即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當勞動者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但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勞動者本人:

①勞動者患病或非因公負傷,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工作的;

②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調整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③企業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雙方協商不能就變更合同達成此協議的。

(3)用人單位還可以通過裁員的形式解除企業勞動合同,但必須符合這樣的條件:

①企業瀕臨破產進行法定整頓期間,確需裁員;

②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確需裁員。

但用人單位應當提前30天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並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

二。勞動者解除合同的條件。

(1)一般情況下,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預告用人單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隨時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

①在試用期內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

②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的;

③用人單位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支付勞動報酬或者提供勞動條件的。

解除特徵。1、被解除的勞動合同是依法成立的有效的勞動合同。

2、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必須是在被解除的勞動合同依法訂立生效之後、尚未全部履行之前進行。

3、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均有權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請求;

4、用人單位和勞動者雙方協商解除勞動合同,可以不受勞動合同中約定的終止條件的限制。

7樓:童虎v撒加

調崗屬變更勞動合同,應按《勞動合。

同法》第35條規定辦。降薪屬違反勞動合同,屬於剋扣工資。就是你要求解除勞動合同也可以得到經濟補償。

遞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後,批不批無所謂,關鍵是要有人簽收,做為依法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單位會說你是自動離職,沒有交過辭職報告,把一切責任推到你身上,也為不支付你近期的工資找到藉口。你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提交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或通知,如果沒人簽收,你就到郵局寄特快專遞,並在「內件品名」欄中填寫「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或通知)」,保留好底單做為證據,外加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不在工作的最後一天支付你的工資,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並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的規定,要求支付工資及相關經濟補償。

2、請公司書面通知(該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未接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本人將視為公司無需本人交接,由此給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本人不承擔責任;

3、請於工作交接之日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之規定與本人結清工資和《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本人出具《勞動合同法》第50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該證明的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24條的規定,否則本人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無需本人交接,則於某年某月某日(最後一個工作日)某時(下班時間)前完成以上事宜。

解除勞動合同(或勞動關係)時的工資支付時間詳見《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經濟補償金支付時間詳見《勞動合同法》第50條。如果不按時支付,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執行《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第3、10條和《勞動合同法》第85條規定。

我在一家小廠上班,我想要辭職,但老闆卻因招不到新員工不讓我走,我該怎麼辦?

8樓:匿名使用者

如果你非辭不可,而且非走不可,你可以交了辭職書後,過三十天就可以走了,合同法有規定,他不讓你走也不行,你可以去勞動局告他,記住,要把工資領了再走。如果你沒簽合同,那你直接走就得了,那個月的工資不要了。如果不是必須馬上就走的話,好好商量,畢竟工作過的地方,留個好印象也好,沒必要搞得關係太疆。

9樓:匿名使用者

根據他們工廠的規定,按要求提出辭職;和老闆講清楚,他是沒有權利不讓你走的。是在不行就到勞動部門去申請協調。按規定沒簽合同但產生實際工作關係的均按照勞動法的規定執行。

儘可能的處理好關係,講清事實。

10樓:匿名使用者

你既然不想做了那你就辭職吧?工作是自由的,如果他不讓你走那你就說你自己要出去發展,我想他不會拒絕的吧?

在一個小公司上班難熬

11樓:網友

你認為你學到的東西多,就急需待著,如果你認為學不到什麼就離開。

在一個公司裡,當想辭職時,老闆突然要請你吃飯,然後叫你不要辭職,那怎麼辦啊?請朋友們指點一下!!拜託了各

12樓:宰相的官位

嘿嘿!我也有過這樣的經歷,但是他說什麼你該怎麼做就怎麼做,做人要有原則。當然如果你自己認為有再留下的必要可以考慮推遲一個月,這樣你老闆也不會感覺難看!求採納。

老闆不要我辭職,辭職沒有工資

13樓:脫永芬璩黛

老闆的說法是正確的,用人單位沒有違法。正確的辭職方法是,你只需要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的通知,不需要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你繼續上班滿30天,次日就可以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辭職的手續,用人單位應該予以辦理(《勞動法》第31條、《勞動合同法》第37條),同時一次性付清工資(《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9條),給你出具辭職證明(《勞動合同法》第50條),否則用人單位就是違法。

14樓:田小奇

律師建議如下:因為你未籤合同,因此從法律上,你可以隨時走人,不需要提前所謂的3天或者30天通知單位(這個時間是針對存在勞動合同或者公司不存在違法行為下),你可以立即要求公司辦理工作交接和結清工資走人。公司不與你辦理工作交接以及工資結清的,因此導致的不利後果由公司來承擔。

公司不配合,你可以向勞動局投訴處理引用廣州民商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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