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勞務糾紛的幾個問題,希望懂的朋友們幫忙看下

2022-03-02 19:19:10 字數 5170 閱讀 4231

1樓:匿名使用者

我將案情整理如下,以便理清邏輯思路。

1、勞務派遣到a公司,a公司是國企,你已經在a公司工作了10個月。

2、派遣公司已經知道了你的情況,以a公司為由不開辭退通知書。

我想你現在已經清楚兩家公司給你設定的法律陷阱啦!

但你首先應當清楚,你的訴訟物件只能是派遣公司,a公司只能是追加被告,因為你和a公司之間沒有合同關係,只有法律事實,即超過試用期(通常3個月)工作的法律事實。

所以,你問的問題太籠統,而你手上能夠採信的證據似乎也不充分。

你必須搞清楚你想要什麼?缺乏針對性地解決問題只會讓別人不知道該怎麼幫你!

2樓:

1、勞動法規定每天工作8小時,每週工作5天。也就是說每週工作40小時。如果你週一到週五的工作時間不足40小時,公司安排在週末加班(嚴格的說不叫加班,應該是補班),是沒有加班費的。

2、「組長把我的資料全部收走了」,不是公司行為。組長的巧取豪奪,屬於你們的私人恩怨。

3、a公司——就是你前面說的國企吧——「以一個勉強的理由不用我」,看來你已經承認這個「理由」了,只是認為「勉強」。他把你退回派遣公司,並不是辭退你,只是根據他和派遣公司之間的合同調換人員,所以他不會給你開「辭退通知書」的。因為你沒有失業,只是「回派遣公司重新給我安排一份工作」。

同樣因為這個原因,派遣公司並沒有辭退你,他為什麼給你開「辭退通知書」呢?

說到第4條,也就可以一起總結一下。從你陳述的情況來看,很多地方都是誤會,沒有看到對方的過錯。只是其中的「組長」侵害了你的利益,當他「把我的資料全部收走了」的時候,你應該制止他。

a公司有了「理由」,哪怕是「勉強」,就可以把你退回到派遣公司,沒有過錯。

派遣公司還要重新派遣你的工作,也是沒有過錯的。

根據你現在的情況看,很難得到賠償。賠償都是相對與對方的過失而言的,對方沒有過失,你無法得到賠償。

發生了很多誤會,造成了你的不愉快,其實很不應該。

多學習一些法律常識,遇到困惑的時候,心裡就會容易理解了

3樓:萬物視我為芻狗

你這個事兒是找派遣公司的,畢竟你的合同是隸屬於派遣公司,勞動關係存在也是派遣公司的事兒,關於少算的5000塊錢,你需要提供證據,比如聯絡資料,還有客戶是否承認你,第一項與第二項的兩個你需要提供的是你的工作年限證明,包括入職表,工資發放的卡,還有合同等等,都可以,最後一個還是涉及到證據的事兒,你是否能蒐集到你的出勤證明?

關於個人勞動爭議的處理問題,希望朋友們幫忙。可加分。

4樓:匿名使用者

首先,仲裁的說法有問題,發生關於社會保險、工資待遇等勞動爭議,仲裁機關應當受理。你可以提起書面的仲裁申請。

其次,因為勞動法律規定公司不能收取任何費用,包括押金、培訓費,也不能扣押員工的證件。故你們單位的做法是違法的,可以向勞動局舉報。

最後,如果你的仲裁申請不被接受,可以直接提起訴訟。勞動爭議案件受理費是10塊每人。

律師費是個人收費,你可以去當地律師事務所瞭解。

1、公司收取押金1000元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違約金問題。因為公司違約在先,如:收取押金、不籤勞動合同、欠發工資、未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等等,所以不存在你違約的問題。

3、公司罰款,是否有明文規定,

5樓:

問題又臭又長

提問要精而簡

6樓:陽光

1、公司收取押金1000元是違法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和其他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2、違約金問題。因為公司違約在先,如:收取押金、不籤勞動合同、欠發工資、未繳納社會養老保險等等,所以不存在你違約的問題。

3、公司罰款,是否有明文規定,

關於勞動爭議的幾個問題,希望得到解答。

7樓:匿名使用者

1、如果公司承認是提前結束試用期,雙方對此無爭議,則按照實際履行確定試用期。如果公司否認,員工無法舉證,則按照合同約定確定試用期。辭退的原因決定是否應當支付補償。

公司無故違法解除的,可要求支付賠償金,即雙倍補償金。員工違紀,無補償。具體情況需要具體分析。

2、雙方已經解除勞動關係,並已經辦妥了離職手續,則發生傷害事故不算做工傷。只能申請交通事故賠償,向責任方要求賠償。

3、應當支付補償,根據勞動合同法第38條的規定,合同到期終止,公司應當支付經濟補償。該員工合同到期當日,公司主體仍然確立。

4、勞動合同簽訂三個月內未履行,可視為自然終止該勞動合同。雙方未履行的期限未到,應當支付相關賠償。

8樓:

1、公司安排提前轉正,即為公司的正式員工,這個沒有可爭議的。關於補償金的問題,勞動合同法都有詳細的說明

2、工資結算為離職手續的一部分,工資沒有結算完畢,怎麼能稱為辦好離職手續?這裡的結算你要分析現實情況,如果僅僅是領取得話,跟公司沒有關係,如果是辦理結算,屬於工傷。

3、需要支付補償。日期是同一天,但是事情你可以看成兩件。合同到期,除了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是都要支付勞動補償金的;企業解散,也是要支付員工補償金的。

這種情況下,重點要考慮企業解散的因素。4、與a簽訂勞動合同,a即為你公司員工,且a還沒有上班即要解除合同,不存在a的個人因素,企業要給與補償。至於a要一個月後到崗,在簽訂勞動合同時雙方肯定已經明確,不能作為理由。

9樓:匿名使用者

1、勞動合同法只規定試用期不超過多少月,那麼公司安排提前轉正,是符合法律的,法律也就是預設了員工轉正的事實,所以公司這時候解僱要付補償金的。具體情形,請參看勞動合同法;

2、離職手續辦結,員工跟公司就沒關係了,但是如果是來辦手續的路上出事故就算工傷了;

3、不要支付,合同到期,且公司沒有續簽條件;

4、與a簽訂的是「用工」合同還是「用人」合同?用工是勞務外包,我估計你表達的是用人。在這種情況下,已經與a簽訂勞動合同的,又解僱,有沒有明確考核不合格等理由,要賠償

10樓:匿名使用者

提前轉正與按期轉正是一樣看待的,只是時間上的變化而已。

關於勞動糾紛的問題懂的朋友進

11樓:匿名使用者

一、打架賠醫藥費,是必須的。

二、不能開除,只能辭退,辭退就得結工資,補償,按一年補一個月工資的標準。不足半年的按半年算,超半年不足一年的按一年算,最多不得超過十二個月(如果你就是做十五年,也只能補你十二個月)

三、如果沒有籤勞動合同,那這家公司問題就嚴重的,勞動合同是勞動法對企業最基本的要求,只要沒簽合同(包括簽了不合法的合同也等同於沒簽合同)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也就是說,從2023年9月一直到2023年5月15日,你可以要求他再支付一次等同的工資。

四、這管司,閉著眼都能打贏。象你這種情況,幾乎不用舉什麼證明,你公司都沒法駁你:因為他根本提不出證據駁你。

五、你告他無合同用工,他就得提供合同給勞動仲裁廳。如果他開除你,提供他開除你的書面通積給仲裁看,他就死定了。

12樓:韓飛律師

勞動案件完全可以自己處理,一樣能勝訴,且勞動仲裁完全免費,希望我的回答對你解決問題有所幫助,勞動爭議、勞動仲裁大家可以hi我!

1、因為單位違法在先,你書面提出離職後可以隨時走人,並要求單位支付你拖欠的工資、押金、經濟補償金、雙倍工資(最多11個月)、加班工資等;從你離職開始算,勞動仲裁時效為一年!

2、前提是有證明勞動關係的證據!比如有公司名稱的工裝、工作證或工作牌(最好蓋有公章)、工資卡、工資條、考勤記錄、社會保險繳納記錄、同事證言(離職在職的都可以)或者其它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等(其中有公章的工作證、社會保險繳費記錄、有你名字和公章的檔案,有一個足以證明勞動關係)

3、申請勞動仲裁很簡單:攜帶勞動仲裁申請書、身份證影印件、相關證據、工商註冊資訊,然後去當地仲裁委申請立案就可以!立案後,你去找新工作,不耽誤什麼!

法律依據:

《勞動合同法》:

第十條 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第八十二條 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第四十七條 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的年限,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的標準向勞動者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13樓:匿名使用者

給專業仲裁員先生的意見做一個補充;雖然你的朋友是因為工作和單位的同事打架,但打架行為已經影響了單位的正常工作秩序;可以按照嚴重違反企業規章制度處理。er這種情況被企業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金的。以下是解除勞動合同的幾種情況,你可以參考那種對你有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六條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八條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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