試用期公司要求離職問題??急!!

2023-03-29 08:35:06 字數 2561 閱讀 4270

1樓:不顯示姓名

關於勞動發的條款我就不發了。

一、試用期期間,雙方必須提前3天通知對方不繼續錄用或工作,並沒有賠償。

二、只要能證明實際工作6天,可以要求公司給予加班費。

三、不能寫辭職信,如果你寫了辭職信就意味著是你向公司提出的不繼續工作。

四、找當地的勞動仲裁吧,如果他們不給你加班費,沒給你繳納社保的話。其他你做不了什麼。

五、樓上的一位也說到勞動仲裁了,但是有一種很糟的情況,公司沒有給你加班費沒有給你繳納社保,但是你找了勞動仲裁,仲裁的人管不了。這個情況就是公司非當地註冊,而只是在當地辦公,這意味著你必須去公司註冊所在地的勞動仲裁才行,這種情況下考慮到成本和時耗的問題,只能去你當地的勞動稽查大隊舉報比較好了,反正也不在那裡工作了,關係鬧僵也無所謂。

2樓:一幢樓

根據勞動合同法規定:

第三十九條: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解答:1、你不需要寫辭職信,如果公司要辭退你應向你提供補償。還有,如果你實際工作6天是有考勤的,或有人能夠證明你每週工作了6天,可以向公司索要加班費。

如果公司不同意你以上的補償,可以請勞動仲裁(勞動仲裁是免費的),你肯定是勝訴的。

2、勞動者在試用期的工資不得低於本單位相同崗位最低檔工資或者勞動合同約定工資的百分之八十,並不得低於用人單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資標準。

3樓:網友

應該可以勞動仲裁,因為公司必須舉證你在哪些方面不符合崗位要求才可以在試用期內解除合同。

4樓:積極還出色的小貓

天下烏鴉一般黑。

告他沒商量,收集證據。

試用期內被公司要求離職

5樓:網友

1、試用期內單位也不能隨意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單位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可以要求支付賠償金;

2、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規定的情形,則不用支付經濟補償金或賠償金;

3、如果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理由符合《勞動合同法》 第四十條、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則應當支付經濟補償金。

4、如果有關賠償事宜無法與單位達成一致意見,可以在被辭退一年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

5、法律依據:

1)《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 第三十九條 【用人單位單方解除勞動合同(過失性辭退)】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條 【無過失性辭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3)《勞動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十一條 【經濟性裁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減人員二十人以上或者裁減不足二十人但佔企業職工總數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向工會或者全體職工說明情況,聽取工會或者職工的意見後,裁減人員方案經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可以裁減人員:

(一)依照企業破產法規定進行重整的;

(二)生產經營發生嚴重困難的;

(三)企業轉產、重大技術革新或者經營方式調整,經變更勞動合同後,仍需裁減人員的;

(四)其他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的。

6樓:合肥公交黏黏糊糊滾滾滾

試用期內離職適用《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即,只要提前三日通知單位,就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這不屬於違約,什麼錢也不能扣,交接工作後,到時就可以走人的。望採納,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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