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法高溫補貼有關條款,勞動法高溫補貼規定原文

2025-06-17 10:35:28 字數 1456 閱讀 6075

1樓:張師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35℃以上高溫天氣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標準由省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並根據社會經濟發展狀況適時調整。

法律依據:《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健康及其相關權益啟掘,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病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會法》等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存在高溫作業及在高溫天氣期間安排勞動者作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等用人單位。

第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建立、陸旁搭健全防暑降溫工作制度,採取有效措施,加強高溫作業、高溫天氣作業勞早拿動保護工作,確保勞動者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

用人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防暑降溫工作全面負責。

2樓:惠企百科

勞動法高溫補貼規定。

高溫津貼標準包括:用冊孫吵人單位每年6月凱緩至8月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按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的標準發放津貼;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室內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按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的標準發放。能夠領取高溫津貼者必須是在高溫下工州侍作的崗位職工,包括建築工人、無空調的公交車司機、露天環衛工人等。

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津貼每人每月不低於6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每人每月不低於45元。高溫補貼並非每個勞動者都有,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才能獲得高溫津貼。高溫補貼是為保證炎夏季節高溫條件下經濟建設和企業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進行,保障企業職工在勞動生產過程中的安全和身體健康,決定適當提高職工夏季清涼飲料費發放標準。

國家規定,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高溫天氣下(日最高氣溫達到35℃以上),露天工作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高溫補貼。

勞動法高溫補貼規定原文

3樓:梁博豪

具體來說,勞動法關於高溫補貼的規定高溫津貼的具體標準為: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每人每月150元,非高溫作豎州喊業人員每人每月100元。高溫津貼在每年6月、7月、8月、9月、10月發放,在企業成本費中列支。

其他相關高溫天氣的勞動保護措跡睜施,也按照新政策執餘野行。如用人單位在崗且提供正常勞動的職工也需列入發放範圍,職工未正常出勤的,可按其實際出勤且提供的勞動天數折算發放等。享受高溫津貼的範圍從以前露天作業且工作場所溫度達33℃以上的人群擴大至所有勞動者;發放的時間從過去的7—9月,擴大至6—10月。

也就是說,每年6—10月,就算勞動者沒有在室外高溫條件下工作且工作場所溫度低於33℃,這期間也可拿到100元/月的高溫津貼。而高溫天氣下,工作場所溫度高於33℃的室外作業和高溫作業人員則可拿150元/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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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法關於高溫補貼的規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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