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用語是怎樣的?合同的意思是什麼

2025-07-09 21:40:17 字數 5686 閱讀 6250

1樓:銘刻

承包合同應用於建築施工。合同術語定義和解釋 :

1.定義:在本合同中,除合同專用條款或賣另有約定外,系列詞語和用語應具有本薯團閉條所指定的含義。

2.發包人(甲方):指在協議書中約定,具有工程發包主體資格和支付工程價款能力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簡稱甲方。

3.承包人(乙方):指在協議書中約定,被髮包人接受的具有工程施工承包主體資格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簡稱乙方。

分包人:指乙方選定的並取得甲方批准的已分包了和將要分包本合同工程的一部分的當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為分包本合同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4獨立分包人:指甲方選定的並與甲方直接進行核算的已分包和將要分包本專案工程的一部分的當事人,或合同中指明作為分包本專案工程一部分的當事人,以及取得該當事人資格的合法繼承人。

5監理:由甲方選定、乙方認可的負責本工程監理並具有相應工程監理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6.設計單位:指甲方委託的負責本工程設計並取得相應工程設計資質等級證書的單位。

7.工程造價管理部門:指縣級以上人民**建設行政主數裂管部門或其委託的工程造價管理機構。

8.檢測機構:根據實際需要,由甲方或乙方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材料或工程質量測試機構。<>

2樓:戰歌

用語規範是表述準確的基礎,合同或者條約來說,似乎用「簽訂」或「簽定」都是合適的,而且都是「籤」即籤物裂局署——簽了字就生效,程式源行和效力都一樣。也是合同文字審查的首要重點。下面結合兩個例項說明:

a、「至2009年5月30日,甲方欠乙方工程款約1800萬元。」該合同條款中的「約1800萬元」表述不清,應刪除「約」。b、「乙方應於2008年6月10日前向甲方支付欠款300萬元,餘款30萬元應於2008年7月10日後支付。

該合同條款中的「2008年7月10日後」為乙個開放的期間,應修改為某個罩讓有最後期限的約束性時間範圍。

3樓:暗受

臨時設施費:指施工企業為進行建築工程施工所必須搭設的生活和生產用的臨時建築物、構築物和其它臨時設施費用。包括臨時宿舍、文化福利及公用事業房屋與構築物,倉庫、辦公室、加工廠以及規定談州鋒範圍內的圍牆跡悉、道路、水、電、管線及散裝水泥倉(或罐)等臨時設施和小型臨時設施的搭設、維修、拆除費或攤銷費。

預算包乾費:指施工企業在工程施工中以費用包乾的形式承擔以下事件的所產生的費用:施工雨水的排除、因地形影響造成的場內料具二次運輸、20公尺高以下的工程用水加壓措施、完工清場的垃圾外運、施工材料堆放場地的整含晌理、水電安裝(含獨立分包水電安裝)後的補洞、工程成品保護、施工中的臨時停水停電、基坑挖土方的塌方處理、施工照明。

合同的意思

4樓:果粒程

合同。基礎釋義。

1.也叫契約。雙方(或數方)當事人依法訂立的有關權利義務的協議。對當事人具有約束力。

2.軍事上指以某一兵種為主,其他軍兵種、專業兵種相互協同顫拿。

詳細釋義。各方執以為憑的契約橡談、文書。

唐·賈公彥 疏:"雲判,半分而合者,即質茄如搭劑、傅別、分支合同,兩家各得其一者也。」

和合齊同;齊心協力。

禮記.樂記》:"流而不息,合同而化,而樂興焉。"

孔穎達 疏:"言天地萬物流動不息,會合齊同而變化者也。」

結合;締結。

再生緣》第四五回:"夫人難任千金意,少不得,這段良緣要合同。」

謂志同道合。

商君書.賞刑》:"是父兄、昆弟、婚姻、合同者,皆曰:務之所加,存戰而已矣。"

師轍解:"謂道合志同之士。」

合同的意思是什麼

5樓:懂視生活

1、合同釋義:名詞,為了確定各自的權利和義務而訂立的共同遵守的條文。合同(hétong或hétóng)是慎陪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的,它是市場經濟條件下規範財產流轉系的協議,各國的合同法規範的都是債權合同,而廣義的合同還應關係的基本依據。

因此,合同是市場經濟中廣泛進行的法律行為,人議,以及勞動合同等,這些合同由其他法律包括婚姻敬孝段、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進行規範,不屬於我國合同法中規範的合同在市場經濟中,財產的流轉亮譽主要依靠合同。

2、合同的拼音:[hétóng]。

3、近義詞:協定、契約、協議、左券、條約、公約。

合同是什麼意思?

6樓:楊娟

依據我國現行《民法典》的相關規定,合同的意思即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訂立的關於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合同的訂立主體是平等的民事主體,內容是關於設立、變更、和終止民事法律關係。

【法律依據】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三條本編慶團調整因合同產生的民事關係。第四百六十四條合同是民事主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譽含橘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有老毀關該身份關係的法律規定;沒有規定的,可以根據其性質參照適用本編規定。

第四百六十七條本法或者其他法律沒有明文規定的合同,適用本編通則的規定,並可以參照適用本編或者其他法律最相類似合同的規定。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履行的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經營企業合同、中外合作勘探開發自然資源合同,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

什麼叫合同?

7樓:網友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廣義合同指所有法律部門中確定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狹義合同指指一切民事合同。還有最狹義合同僅指民事合同中的債權合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

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

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婚姻、收養、監護等有關身份關係的協議,適用其他法律的規定。

8樓:baby惟願安好

具有法律效力的 檔案。

9樓:法律的真實世界

「合同是平等主體約定相互關係的法律」。《合同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

簡而言之,合同是平等主體約定確認民事權利義務的協議。而法律呢?按通常的說法就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由國家強制力保障實施的權利義務規範。

法律和合同都是要確認權利義務,從這個意義上講,合同也是「法律」,具有法律約束力,違反合同就是違法,就可能受到國家強制力制裁。當然,合同與法律有本質上的不同,合同是平等主體之間約定相互關係的「法律」。合同所確認的法律與一般意義上的法律是不同的:

從法律制定看,合同是當事人共同制定的,而法律是國家制定或者認可的;②從法律效力看,合同一般只對當事人產生約束力,而法律效力則具有普遍性,對一定區域的人都有約束力。——選自《一句話理解法律:學法律就這麼簡單》。

10樓:戚廣利

合同一詞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的合同,泛指一切確立權利義務關係的協議。它幾乎在各部門法中都有表現,如行政法律、法規、規章中就規定了一些行政合同。

狹義的合同則僅指民法上的合同,又稱民事合同。合同法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它組織之間設立。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85條規定:合同是當事人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2條規定:合同是平等主體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權利義務關係意思表示一致的協議。

合同是什麼意思

11樓:網友

合同是當事人或當事雙方之間設立、變更、終止民事關係的協議,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護。

一、合同條件。

1、訂約主體存在雙方或多方當事人。

所謂訂約主體是指實際訂立合同的人,他們既可以是未來的合同當事人,也可以是合同當事人的**人,訂約主體與合同主體是不同的,合同主體是合同關係的當事人,他們是實際享受合同權利並承擔合同義務的人法。

2、雙方當事人訂立合同必須是依法進行。

訂立合同要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要求,由於合同約定的是當事人雙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而權利和義務是依照法律規定所享有和承擔的,所以訂立合同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法。

3、當事人必須就合同的主要條款協商一致。

合同須經過雙方當事人協商一致的法。所謂協商一致,就是指經過談判、討價還價後達成的相同的、沒有分歧的看法法。

4、合同的成立應具備要約和承諾階段。

要約承諾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規則,也是合同成立必須經過的兩個階段法。如果合同沒有經過承諾,而只是停留在要約階段,則合同未成立法。合同是從合同當事人之間的交涉開始,由合同要約和對此的承諾達成一致而成立法。

二、合同分類。

1、買賣合同。

2、供用電、水、氣、熱力合同。

3、贈與合同。

4、借款合同。

5、租賃合同。

6、融資租賃合同。

7、承攬合同。

8、建設工程合同。

9、運輸合同。

10、技術合同。

11、保管合同。

12、倉儲合同。

13、委託合同。

14、行紀合同。

15、居間合同。

12樓:皇冰洪忠

合同條款是當事人合意的產物,合同內容的表現形式,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義務的根據。

合同條款(contract

terms/contractual

conditions)是合同條件的表現和固定化,是確定合同當事人權利和義務的根據。即從法律文書而言,合同的內容是指合同的各項條款。因此,合同條款應當明確、肯定、完整,而且條款之間不能相互矛盾。

否則將影響合同成立,生效和履行以及實現訂立合同的目的,所以準確理解條款含義有重要作用。

合同條款的種類:

根據合同條款的地位和作用,合同條款主要有以下幾條:

一、必備條款和非必備條款。

所謂必備條款又稱主要條款,是指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當事人的特別約定所必須具備的條款,缺少這些條款將影響合同的成立。所謂非必備條款又稱普通條款,是指合同的性質在合同中不是必須具備的條款,即使合同不具備這些條款也不應當影響合同的成立,如有關履行期限、數量、質量等條款在缺少這些條款情況下,完全可以根據《合同法》第61條、第62條的規定填補漏洞。《合同法》第12條規定,合同一般包括當事人的名稱和住所、標的、數量、質量等八項條款,有的學者稱這是合同的提示條款,這些條款中有的是合同必備條款,有的是非必備條款。

二、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指由一方為了反覆使用而預先制訂的,在訂立合同時不能與對方協商的條款。非格式條款是指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可以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三、實體條款和程式條款。

凡是規定當事人在合同中所享有的實體權利義務內容的條款都是實體條款。如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的規定等都是實體條款。而程式條款主要是指當事人在合同中規定的履行合同義務的程式及解決合同爭議的條款。

四、有責條款和免責條款。

有責條款是指當事人在合同約定的當事人違反合同應承擔的責任條款,即違約條款。免責條款指當事人在合同中約定的,免除排除或限制其末來責任的條款。

合同條款的主要內容包括:

為了示範較完備的合同條款,《合同法》第12條規定了如下條款,提示締約人:

一、當事人的名稱或者姓名與住所。

二、標的。三、質量與數量。

四、價款或酬金。

五、履行的期限、地點、方式。

六、爭議解決的方法。

合同條款依其作用可分為合同的主要條款和普通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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