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勞動法,口頭警告和書面警告,的期限,分別是幾個月

2021-05-10 17:03:15 字數 1996 閱讀 8585

1樓:

勞動法上沒有這方面的規定。企業對這些也沒有嚴格規定期限,只要是達到違規限度,就會依照規章制度處罰。

勞動法書面警告三次構成開除嗎

2樓:匿名使用者

勞動法並沒有規定書面警告三次,用人單位就可以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但用人單位可以依規章制度相關規定,認為書面警告三次屬於嚴重違反規章制度行為的,用人單位可以依法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3樓:幻之誰愚

公司有權制定管理制度,這不違反勞動法。至於違反規範三次開除,如果寫進你們的勞動合同,只要你們雙方當時簽字確認,那麼是合法的。

公司給員工書面警告合法嗎?

4樓:akkk吃蘋果

企業制定的規章制度,以《勞動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為依據,且規章制度合法、合理,並經過工會或者全體員工代表一致通過,且向全體員工公示,這樣的規定製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企業管理員工的一種依據。

根據《勞動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勞動合同法》第4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

在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實施過程中,工會或者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予以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決定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5樓:匿名使用者

一般情況下,企業有自主管理權,如果企業已經制定規章制度,且規章制度合法、合理,並經過工會或者全體員工代表一致通過,且向全體員工公示,如組織培訓,發放員工手冊等。這樣的規定製度是合法有效的,可以作為企業管理員工的一種依據。

員工違反了規章制度的規定,公司按照規章制度的處罰條例進行處罰,是可以的。

公司書面警告處分有法律效力嗎

6樓:哇哎西西

公司內容管理規定,對外不具有相應的約束力,但對員工辭職進入其它單位工作或考錄公務員政審,招錄單位可將其受到過警告處分納入是否錄用的範疇。

《勞動法》賦予用人單位有制定和執行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權力。用人單位依據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的規定對其予以處分和罰款,是一種正常的企業管理。

至於對警告的處罰與安全積分和金掛鉤,也是法規允許企業應有的自主權。因為各個公司的經營特點不同,可以制定側重點不同的勞動紀律和規章制度。

擴充套件資料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7樓:林清宇雲卿

這屬於公司內部管理實務,不具有行政法、刑法上的效力

關於勞動法,關於勞動法

1全部1 只要你還沒有和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就是應該有基本工資保障的2 公司經常拖欠工資,這屬於勞動法上的法定事由,你可以主動提出辭職,毋須提前一個月的時間也毋須繳納違約金 還可以到勞動仲裁機構申請仲裁,要求討回拖欠工資。還可以到勞動監察部門舉報拖欠行為 3 公司辭退你,按照勞動法首先要提前一個月的時間...

中國勞動法,中國最新勞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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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根據您提供的情況,我提出以下意見供參考 第一,申請調解。發生勞動爭議的,當事人可以到下列調解組織申請調解 一 企業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 二 依法設立的基層人民調解組織 三 在鄉鎮 街道設立的具有勞動爭議調解職能的組織。自勞動爭議調解組織收到調解申請之日起十五日內未達成調解協議的,當事人可以依法申...